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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参考: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和清算变化及国有公司清算流程

浏览:8987次 发布时间:2024-04-23 17:46:38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相较于原公司法,新《公司法》对多项制度做出了实质性的修改,主要集中于股东出资责任、股权转让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以及董监高责任和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其中,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方面,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应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可以见得,未来将有大批壳公司和僵尸企业清算和注销。因此,为了方便读者更全面的了解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和注销的相关规定,本文拟主要对比新《公司法》对公司注销和清算的变化,以及特别介绍下国有企业在自行清算过程中的特殊之处。

一、新《公司法》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的修改

(一)新增公司解散公告义务

新《公司法》232条规定,本法第229第1款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解散事由出现时,应当执行清算程序。其第2款强调了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公司解散的一项重要工具,公司应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十日内予以公示。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29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新《公司法》第229条的出台,旨在显著增强公司解散和清算过程中的公开性与透明度。该条款不仅敦促公司在执行解散程序时更为审慎,以确保流程的规范与合规。同时,该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需积极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从而加强了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各界对公司解散过程的监督力度。当然,新《公司法》也同样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及简易注销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对解散事由进行披露的期间较短。若公司未及时按照要求披露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信息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依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

(二)公司自愿解散情形下继续存续的规则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30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81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公司法》第229条第1款中前两项解散事由实际均系自愿解散情形,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和股东会决议解散。基于自愿解散的基础上,第230条新增了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继续存续的机制。该条款充分尊重了公司自治原则,也有助于当下公司自由调整经营策略,更好地应对市场环境。而且,该款对此特定情形下的公司存续增加了“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限制,更好地维护了股东财产和经济秩序。

(三)清算义务人及清算程序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32条:公司因本法第22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新《公司法》第232条第1款明确了董事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当公司出现上述法定解散事由时,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且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可以参照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关于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认定,应当厘清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或者债权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董事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主要财产及应收款未及时处置及催收等,均可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此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对象被确认为董事,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当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成立清算组,无法进行清算的,董事作为利害关系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避免由此带来的赔偿责任。

(四)清算申请人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

《公司法》(2023)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233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新《公司法》第233条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增加规定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并将“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范围扩大到“利害关系人”,旨在更有效地保护相关人的利益,尽量减少清算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另外,“公司强制解散中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增加了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程序的适用情形,有利于及时完成公司清算,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

(五)清算组成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38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89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新《公司法》第232条规定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和责任,本第238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责任。两者系针对不同主体的不同责任。清算义务人若没有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即可视为“未及时清算”,在此情形下,清算义务人需对启动清算程序的行为负责,造成相应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无需对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负责。

(六)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40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新《公司法》第240条规定了公司简易注销的条件,将其明确为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后,经全体股东承诺可简易注销。对此,《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则明确了建议注销的具体步骤,可以做实践操作的参考。《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规定,简易注销的适用对象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具体的办理流程为: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新增强制注销

《公司法》(2023)

《公司法》(2018)

第241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

新《公司法》第233条第二款及第241条赋予公司登记机关启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及注销登记程序的权力,意在解决大量被吊销营业执照、人员失联的僵尸企业清退问题。新《公司法》生效前,僵尸企业清算退出依靠股东或主管单位提出并完成清算程序。预计新《公司法》实施后将有大批存量僵尸企业由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清算或主导完成注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241条并不免除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僵尸企业注销后相关责任人仍有承担清算责任的风险。僵尸企业被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后,股东及清算义务人也丧失了通过合规清算隔离债务风险的可能,造成债务人损失的,债务人可直接要求股东及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公司自行清算的一般流程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充分参与了市场竞争,很多盈利能力不足、不符合产业创新要求的小型国有企业退出市场在所难免。从程序上来看,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为公司解散的主要方式。因此,本段将主要对公司类型的国有企业自行清算特殊要点进行总结,对国有公司自行清算的基本流程进行梳理,为国有公司自行清算提供实务指南。

序号

流程

备注

1

完成报批手续

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解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职工安置方案表决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解散,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国有公司自行清算亦产生主体灭失的法律后果,故对于职工安置方案依法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后方能实施清算。

3

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

《民法典》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4

清算组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取得备案通知书。

5

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进行公告,公告的方式为在全国范围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6

债权申报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30日内或者于公告后45日内向清算组进行债权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7

财产清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清算开始后,公司的章、证、照以及业务合同、人事材料及其他公司材料等全面移交给清算组负责。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清产核资需要国资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立项、批复认定结果;需要公司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提交工作结果报告、根据批复进行调账和完善规章制度;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清算组根据需要聘请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8

清收公司债权

根据财务资料制作公司债权清单;收集、整理公司债权凭证;通知(公告)公司债务人履行债务;通过发函或诉讼方式催收债权。

9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的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其职权,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清理债权债务,并制定清算方案。如发现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10

制定财产处置方案

财产处置方案主要内容为根据国有公司的资产类型及情况确定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挂牌交易、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三种,须依据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流程。

11

确认处置方案并处置

财产处置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有要求报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12

制作清算方案,并提交股东审议确认

清算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详细的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梳理和处置方案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在此阶段,如清算组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须报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13

实施清算方案,进行财产分配

清算方案经确认后,公司的财产在支付相应的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补偿金、缴纳税款、清偿债务后,可以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除非章程有特别约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14

办理清税手续

办理企业注销登记须提供清税证明材料。

15

制作、确认清算报告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再次报经股东会/大会确认。

16

将清算报告报送登记机关,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注:

1、以上涉及《公司法》规定的注销流程均为2018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国有公司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简易注销程序。

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会计师等协助制定方案,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等各类文件规定的合法合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保障清算工作顺利完成。

综上,新《公司法》修订内容更加明确了清算程序中公司股东、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清算义务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清算组、管理人履职及向相关主体追责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通过对新《公司法》公司清算流程、职责及法律责任的梳理,明确公司股东及高管对公司经营权责边界,有助于充分防范相关主体在公司清算及破产程序中的风险。(海华文)

作者简介

冯加庆(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冯加庆律师是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历任副主任、主任,现任全国协调管理委员会主席。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第九、第十届、第十一届代表。冯加庆律师专注领域:信托、基金等金融证券业务,并参与大量房地产项目的收购、融资。

王卓君(海华永泰团队合伙人)

王卓君律师为英国杜伦大学国际商事与贸易专业法学硕士,主要从事信托、私募股权融资、房地产投融资、外资并购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过多个信托产品开发、房地产项目收购与融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

编辑: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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