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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陈瑞华谈律师和法官的冲突:辩护最悲惨的命运是,结论出来了你还去辩

浏览:15690次 发布时间:2023-09-27 13:28:56

说到法官和律师这两个职业之间互相不尊重的问题,我觉得根本原因就是法官和律师这两个职业没有真正形成我们通常说的职业共同体,刚才惠岭主任也提到了这一点。我记得十年前法律界一直在讨论一个话题,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要走向职业共同体,应该说在那一轮司法改革中,这个问题点到了要害。

律师职业在发展,法官职业也在发展,也在改革,检察官的职业也同样如此。可以说,最近20年以来从事这三个职业的法律人多是大学法学院的同班同学, 都接受了基本的法学教育:有的当了法官,有的当了律师,有的当了检察官。法律人的思维训练、法律的观念、推理方式都是完全一样的;但是一出校门分别加入了法院、检察院、律师这三个职业,随着时间的流逝,你会发现一个无形的鸿沟横在我们面前了。

法官、检察官越来越成为体制内的人,是政法干警,受政法机关一系列的责任、纪律、伦理各方面的要求。坦率地说,这些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法律人也是非常不容易的:他们要接受考核,还有错案追究这个很有争议的制度对着他们;他们执行的是党和政府的纪律、政策,当然也要执行法律;他们有自己独特的一套利益和职业评价体系。

而一个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一旦进入律师这个行业,从政治地位来看,其实就是自我边缘化的一个过程。在今天的中国,律师的地位应该说在逐渐提高,特别是经济地位大幅度提高;但律师没有任何职业保障,你所有的收入、所有的名誉都要从市场里面来获取。在政治地位上,如果你不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进入体制内的话,只是一个“纯律师”的话,和一个“法律个体户”没有任何区别。

我们的律师协会是管理律师自治的社会团体,但是法官、检察官不是这个协会的成员;我们有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所以,这种无形的鸿沟导致了中国目前同样是学法律出身的人一旦进入职业完全是不同的道路,不同的收入,不同的地位,不同的话语,不同的职业伦理,不同的价值观。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你会发现经常会出现利益的冲突和观念的冲突,尊重无从谈起。

我们先看利益的冲突。领导让你办这个案件,并且给出了某种结论,对法官、检察官来说必须服从,否则在体制之内每一个行政管理的机制都足以让他的职业前途化为泡影。

因此,一方面,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和律师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是法官奉命行事,审判活动是不独立的。另一方面,刑事辩护是说服法官的艺术。一个担任辩护人的律师要通过这个案子来获得收入,获得声誉,这都需要案件的成功,案件成功的唯一途径是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

但当一个法官基于服从这种政法机关内部纪律已经产生结论,而律师却希望他能听取自己的辩护意见的时候,这是一个非常讽刺的现象一人世间最难的事莫过于说服一个已经产生某种预断的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况且一旦接受了自己的观点还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所以我觉得律师和法官的冲突,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和职业的利益所带来的一种利益冲突。

再来看观念的冲突。我们观察最近很多社会影响力比较大的案件时,有一个共同现象:同一案件,同一个行为,几乎所有律师都认为是无罪的,但是几乎所有法官都认为是有罪的。比如当年的许霆案件,几乎我认识的所有法官都说许霆是有罪的。此案中许霆究竟有罪无罪,这是一个 技术问题,但我觉得这反映出两种职业在很多案件中站的角度不一样,观念不一样;它反映出两 种职业由于长期的、无形的鸿沟,按照各自的职业进行运转,在观念上很多方面都出现了冲突。

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今天法官和律师当庭发生冲突的过程中,有的是利益的冲突,有的是价值观的冲突。除了大环境导致我们没有构建一种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使两种职业天然产生冲突之外, 还有两个问题不能忽视:一个问题就是法官的问题,另一个是律师本身的问题。首先看法官的问题,确实没有一个辩护律师愿意到法庭辩护时以得罪法官为必然代价。激怒 法官、得罪法官是达不到辩护效果的。

从逻辑上来说,除非那些心理不正常的律师以外,绝大多数律师是尊重法官、想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观点获得辩护成功的。我想这是一个正常理性人的必 然的推理。

我曾经研究过中国律师和法官冲突的几个典型的表现,从具体现象中会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来。第一是回避,律师申请法官回避,法官 休庭5分钟报告院长,回来说院长说不让我回避, 律师说你必须回避,冲突由此发生。

第二是管辖,我要求这个法院放弃管辖权,你没有管辖权,同样休庭5分钟,请示院长后说我们院有管辖权, 我院就要审这个案子。我国民事诉讼中还有一个管辖权异议之诉,要以书面审查来解决管辖的争议,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还允许人家上诉,刑事案件里面没有管辖权异议之诉。

第三是非法证据排除,律师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法官应给予听证的机会,进行认真的调查,但有的法 官张口拒绝。

第四是申请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做证,有的律师拿出正式的书面申请书,法官什么理由都没有直接拒绝。这是我国目前律师和法官冲突的主要四种情况。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就是某律师上了法院的黑名单,这个法院绝不允许这个律师在这儿出庭、 辩护和代理;然而当事人非要请这个律师辩护和代理,律师拿着授权委托书到了法院,法官直接 不让他进法院,这时律师就做出了一些特别的举动,比如说身穿律师袍,在法院门口互联网直播 抗议,引起冲突。

从根本上来说,这些现象的背后有两点:第一,审判不独立;第二,审判不公正。当一个不独立的司法制度存在的时候,你会发现参与整个审判活动的法官都是木偶,都是摆设,他为了实现某种更高领导的意图进行了这一场戏剧般的审判活动。

辩护最悲惨的命运是,结论出来了你还去辩。所谓不公正就是基本的诉讼权利不加以保障,基本的辩护请求予以拒绝,而且还不提供任何理由,没有任何救济。当然,作为一个学者,我要客观地评价冲突的另一面:我们有一部分律师基于某种心理采用了一种为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允许的辩护方式,比如动辄利用互联网把一个正在审理的案件在网上直播,把自己的辩护词直接在网上公布;我想这是在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和社会都不允许的,这必然会导致法院和律师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律师作为法律人,要做守法的楷模,如果连底线都不要了,动辄冲撞法官,动辄激怒法官,甚至把法官逼人死角,我相信违反了基本的辩护规律一刑事辩护的艺术是说服法官的艺术,最大的受害者是你的委托人。

有一些现象表明,我们有些律师还持有陈旧的、腐朽的观念,认为自己绝对独立辩护;当一个律师脑子里面只有自己,没有当事人、没有客户的时候,他的所有举动都可能超出常规。我们国家的《律师法》和律师的职业伦理现在非常落后,竟然还有这样的条款,即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如果一个律师的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的左右,就会变成一种洪水,冲垮一切的规则和秩序,这种观念是非常可怕的。

我认为律师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是为委托人提供代理和法律服务的,任何举动都应该忠诚于客户的利益;如果动辄激怒法官,把法官逼人死角,跟法官发生直接的对立和冲突,这就违背了忠实于客户的利益这个基本的职业伦理。发生律师和法官职业冲突,我们中国人应该有一点悲天悯人的情怀,都要进行反思,要反思我们的制度,反思我们的职业伦理,反思我们的职业行为。

应该建立一种反思性的司法,反思性的价值观,反思性的哲学,我们的民族才有希望,我们的法律制度才有希望。如果大家都不反思,出了事把责任都推给对方,律师说法官的错,法官推给律师,我觉得将来这个矛盾只能越来越激化。

本文节选于《中国法律评论》公众号

编辑: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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