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律师协会应该是律师的娘家,不是衙门;是鱼和水的关系,不是对立的双方。参加全国律师协会和各地律协的活动,应该是愉快的。然而客观现实中,任何关系都可能存在矛盾,关键是如何化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这就体现了当权者的水平。
最近几天,福州市律师协会与律所之间的因会费的争论成了网络热点,引起了公众关注。有的媒体朋友我问我的态度,我想想还是干脆写篇文章表达我的意见,这样能准确一点。
说句实话,我是律师协会活动的受益者,当年正是参加了当时华东五省一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华东律师论坛才认识到律师还必须走专业化的道路,还可以跳到大城市来,在更大的平台上发挥作用。所以,我在1995年参加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之后积极的自愿的参加全国律协和江西省律协组织的活动,在与全国同行的交流中受益匪浅。据我了解,那些年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参加者中,除了少数的省市律师协会的人用本级律师协会掌握的会费以公款组团参加之外,大多数人都是自掏腰包参加活动,积极写论文,积极的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的。我和许多同行是把律师当做事业来做,而不仅仅是养家糊口的手段。尤其是当年的几任会长和秘书处,为律师维权主动仗义呼喊,赢得了律师们的尊重。各专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也很具有专业性,公益性,主办方对大家的意见也很重视,也能包容。
记得在2006年左右的全国律协主办的一次活动中,我发表了一篇文章,指出全国律师协会不能办成“富豪俱乐部”,要关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律师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当时与会的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的领导认真听进去了,贾午光秘书长和于宁会长为此找我谈话听取意见,并邀请我参加全国律协发展委员会的工作。会后,这篇文章被收录到全国律协主办的《中国律师》杂志上发表。2007年,我与李淳律师等人以全国律协发展战略委员会的名义去西部贫困地区考察去了四川的阿坝,应邀参加的《法制日报》记者董慧敏和《中国律师》杂志记者陈秋兰就此分别发了内参和公开的报道,于是司法部才有了怎么解决贫困地区没有律师事务所的这个课题,我从那些坚持在贫困地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身上学到了艰苦奋斗的精神,也因此行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了《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做出无私奉献奖》,这块奖牌我至今保留的好好的。
之后,我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调整到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参加了该委员会的重组工作,成为该委员会的负责人之一,也以此身份参加了多部法律的立法、修改活动。这期间,是我撰写行政诉讼和不动产维权相关专著的高产期,也是参加这些活动受到的启发。
2016年风向变了,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重组,我和其他的三位代理行政诉讼原告的律师都突然被免除了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后来给挂了个顾问的虚衔,再后来这个专业委员会就成了为政府服务的委员会。对此,我是一直保留看法,因为我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为行政诉讼原告提供法律服务是中国律师的使命之一。但到后来……,不说了。
从有律师协会开始,强制性收取律师的会费这个事情就一直有争议。原来可以说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这种不交钱就不年检的做法还混得过去。在开始的一段时间是由司法局出面收律师10%的管理费。后来因为同时又开征了律师行业的各种税收,实在不堪重负而引起许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异议,1999年,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了一个收费办法改为由律师协会收定额的会费,并且与律师的执业证书年检挂钩,继续成为强制性的收费。
如今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也提出多年了,国家主管部门先后两次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明确了行业协会应当是自愿参加,会费只能是自愿缴纳,收取会费的办法要有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超过半数的人同意才行。显然,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服从国务院的安排,及时的作出相应的改革。尤其是在当下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年轻律师赚点钱养家糊口不容易,如何减负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会费依法应当自愿缴纳。
说到这里,我想律师作为行业协会,应该向各地的商会学习,不强制参加也就当然没有了强制收费,但是商会通过他的活动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就有了吸引力。企业自愿参加商会并且原则上不收费,但是到里面担任各种职务的话,不仅要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还要交了相应金额的会费。
例如,我在的北京江西企业商会,是北京行业组织的5A级商会,一般会员是不交会费的,理事以上职务才交会费。无论是会员还是理事以上职务的企业都会积极参加活动,这是因为商会活动带来的凝聚力。担任会长的刘经伦同志交的会费是理事所交会费的50倍,常务副会长是理事所交会费的20倍。此外遇有大型活动经费不够,这些企业家们还踊跃捐款,资助,没有因为交会费的事起什么争议,大家就像一个大家庭成员一样的亲热。我每次参加北京江西企业商会的活动,都感受到的是一种温暖,商会能做到的,律师协会不仅应该做到甚至是应该做得更好。
写这篇文章并发出来,我犹豫了很久,因为这可能得罪一些人,但作为一位老律师,感觉到自己有义务发出自己的声音,希望律师这个行业能够有和谐发展的条件,希望这个行业所有同仁事业发达。
律师事业能否健康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每个律师而且关系到广大民众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是否能够真正的践行。(王才亮)
《实践者说》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