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于2024年7月6日到7日在武汉隆重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研究——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原创性贡献为视角”。本次论坛吸引了来自国内外高校、科研实务部门的近500名专家、学者聚焦习近平社会治理理论研究、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研究、犯罪治理现代化研究、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研究、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研究等五个专题,展开了全面、深入、富有建设性的研讨和争鸣,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本界论坛共收到论文446篇,编入论文集149篇。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申祖武,中国行为法学会总监事李文燕,内蒙古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刘前贵,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喻立平,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张正军,湖北省教育厅副厅长、省委教育工委委员周启红,湖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赵理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鸣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等9位嘉宾分别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徐显明,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李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江必新,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万春,国际检察官协会副主席,香港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国际刑法学会中国分会主席、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秀梅,泰国总检察长办公室高级检察官西里撒克·提亚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黄文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沈国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浙江省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院院长金伯中,天津大学讲席教授熊文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主持人徐汉明等14位主题报告人作了精彩纷呈的主题报告。五个各分论坛共59位发言人进行了内容丰富的专题发言。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本次论坛是一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理论界与实务界相交流的盛会,是一次体系化、学理化阐释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高峰论坛。现对本次论坛成果进行综述。
一、关于习近平社会治理理论的研究
与会代表围绕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客观基础、阶段性特征、原创性内涵、科学体系、时代价值、重要意义等方面展开热烈争鸣和交流互动。
围绕理论萌发形成的客观基础方面。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社会发展转型时期诸多矛盾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形成发展提供了客观基础。有专家指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变迁呈现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分层加速演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日益多元的状态,社会风险与挑战的复杂性易变性及其不确定性逐渐增强,这给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萌发、发展、完善提出了急迫要求。呈现出实践性、科学性、时代性的鲜明特色。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的棘手难题,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法治社会建设、平安建设置于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布局之中,提出了一整套社会治理理论体系、实施方略、制度安排及其具体进路。
围绕中国社会治理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方面。与会代表对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折射到社会治理领域呈现出的阶段性特征进行分析和概括,指出其阶段性特征表现为:国家安全方面呈现美西方国家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加速,从政治、经济、贸易、科技、教育、人文交流等方面对和平崛起的中国极限施压;公共安全方面新型网络犯罪持续易发高发,跨国犯罪明显增多,电信诈骗、黄赌毒、食药环等方面犯罪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突发事件处置方面传统预测预警、防范化解体制机制既难以应对国际风险的渗透性、冲击力与破坏力,又难以应对国内风险外溢性破坏力的挑战;网络空间治理方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在推动社会发展、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数字权益”与“数字福利”的同时,网络侵权、网络垄断等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飞地”;基层治理面临体制性障碍、机制性困扰、保障性束缚,社会治理法治化能力亟待提升,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亟待加强,等等。这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萌发、形成和发展提供了急迫需求,镌刻了开创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时代烙印。
围绕该理论原创性理论方位问题。与会代表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元体系”视角,研究和诠释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间为“分体系”与“元体系”的逻辑关系,一致认为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大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轨道上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是“元体系”在“分体系”的逻辑展开,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题中应有之义;是以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保障服务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及其实践逻辑的表达。众多专家围绕元体系和分体系作了深刻的诠释、解读,发表了精彩纷呈的观点。徐显明教授从习近平法治思想“元体系”视角探讨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性特点、元体系与分体系的视角,对180多年来中国式现代化由被动性、追赶式、曲折式的轨迹特征概括的基础上,指出其现代化的大方向始终不变;着重诠释了中国式现代化和西方现代化之间的关系,认为“中国式现代化既有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和世界各国现代化是共性和个性之间的关系,指出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是工业化、市场化、民主化、法治化、城市化、绿色化;中国式现代化有着自身特点,在被动、追赶、并跑现代化进程中,“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要求法治推动两项改革:把人情社会变成法理社会,把等级社会变成契约社会;“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求法治保护促进发展生产力,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度成本,包括决策成本、运行成本、保障成本、纠错成本;“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要求弘扬法治文化、权利文化,使之成为全社会的信念;“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新阶段法治以环境权为核心构筑中国的生态文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要求中国在人权理事会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对世界和平作出应有的贡献。万春教授从“分体系”层面强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化中具有独特作用。应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强做实检察机关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积极稳妥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赋予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或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纠正不依法行政行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原创性贡献。
围绕该理论的科学体系方面。徐汉明领衔的团队认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中具有独特的方位,是以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保障服务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及其实践逻辑的表达,型塑了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基本命题、核心范畴、基本原理、哲学方法、实践面向的理论体系,构成了“六维结构”,涵盖“十八论”的科学体系。从体系化学理化视角看,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呈现出最具原创性的实践特征、最具原创性的品质特征、激活制度效能有效释放最具原创性的伟力特征、“东方智慧”最具原创性的时代特征。从坚持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的指导地位视角看,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领航持续创造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人类减贫史、城市快速崛起新奇迹,引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是 21 世纪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
围绕该理论的时代价值方面。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对国际风险与构建全球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形成发展注入了时代要素。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契合了时代发展大趋势,回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与实践新要求,顺应了人类治理文明形态重塑的新期待。这一理论体系是对中国共产党百年革命、建设、改革宏大实践的创新性总结。与会专家谈到,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直面百年未有之大变加速演进的国内外环境,为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破解社会管理体制性障碍、机制性困扰、保障性束缚等困境,将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置于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战略之中,围绕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活力、秩序全面深化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生态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协调发展,推动“社会管控”向“社会管理”再向“社会治理”转变,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制度,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开创了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新道路,为人类治理文明提供新形态。
该理论的重要意义方面。申祖武教授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重要战略部署,给加快建设一流大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指出其路径在于: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不断增强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自觉性;大力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研究成果向教材体系、课程体系、教学体系转化;强化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李文燕教授认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式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重要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继承发展,是对党领导亿万人民开探、开辟、开拓、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道路恢弘成就、基本经验的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理性表达,成为新时代推进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湖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喻立平认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蕴含了现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展示我国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巨大优势,显示人民群众的磅礴力量。湖北省委宣传部赵理富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中国式社会治理创造性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回答了中国式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的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课题。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新时代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第一分论坛10位专家学者围绕主题进行专题研讨。合肥工业大学副教授康兰平等从超大城市突发事件应急治理的伦理评估与智理路径视角,提出践行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应当着眼于动态限权模式下的伦理评估和价值关怀的智理路径。湖北中医药大学讲师李爱爽认为,社会诚信建设是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运用这一理论有助于分解纷繁复杂的基层治理事务,强化治理规则的实施,塑造民众对诚信价值观和规则之治理念的认同,助推基层治理能力提升。江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立新、讲师王墨竹提出,在推进“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权利保障、匡扶保障、矫治保障作用,使“三治结合”治理体系能够在实际操作中更加有效和合规。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平从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视角诠释和解读中国式市域治理现代化的四重逻辑,指出社会化是基础,法治化是保障,智能化是支撑,专业化是抓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张则超从释放从严治党体系优势效能角度提出应实现从“以立规为中心”向“以执规为中心”转移,提升制度体系的逻辑性,完善和细化党政同责特色制度,健全完善激励体系、监督惩戒体系和绩效评价体系。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基层治理课题组基于优势治理视角,结合人大代表全过程参与基层治理创新和实践活动的地方经验,总结出人大代表在基层治理中存在人才、建言、监督等三方面优势。中国法学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虞文梁等对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安全法治理论展开研究,认为其融合了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价值立场、思想观点、科学方法和重大实践等内容,实现了认识论、本体论、方法论和实践论的辩证统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林威光以 300余部法律规范为分析对象,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进行了实证考察,发现存在“直接入法”和“间接入法”两种情形,蕴含着孵化型立法、普遍性内容、合比例手段等智慧,也存在着缺乏直接表述和专项立法、入法简单化粗糙化、规定与现实脱节、“共同性”与“差异性”关系待完善等局限。福建警察学院教授张淑平等以公安领域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为视角探讨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公安工作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相关问题,认为加强公安工作思想观念现代化、组织形态现代化、职能体系现代化、支撑保障现代化、队伍素质现代化的建设,提高警务工作的效能和水平,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的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要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努力打造中国式现代化“法治轨道”,用更高质量的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合法化依据、立法性引领和制度化、法治化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是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研究的应有之义。
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理意涵和法治回应,李林教授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归根结底是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制度和治理体系的主动调适和自我完善,面临“制度体制改革”和“法律法治改革”双重改革,须努力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良法体系、善治体制,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围绕预防性法治模式,黄文艺教授认为预防型法治是法治的新概念、新模式,指出预防在前、预防为先、预防为主是中国社会治理最重要的经验;认为预防性治理是中国古典治理传统的精华所在,预防型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潮流,是系统应对风险社会的必由之路,是科技伟力转变为法治伟力的必然结果。与应对型法治相比较,预防型法治引发了法律功能定位、法益保护方式、法律规范类型等方面的历史性变革。
第二分论坛12位作者就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研究作专题发言。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马乐对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因应背景、体系内容及实现路径展开了探讨。武汉大学硕士研究生段俊熙从风险治理的外部视角分析了人工智能“基于风险的治理”背后更为复杂的政企关系,认为平台企业与政府之间形成了关于人工智能治理任务分配的“发包”关系,构成了“平台发包制”,因此人工智能“基于风险的治理”本质上是企业合规与平台发包制的耦合制度。湖北经济学院教授黎桦等认为合作经济组织属于互益法人,具有同业互助性质,在内部组织上遵循人合性,亦体现适度、有限的资合性,在政策待遇上具有公共性与扶持性,主要有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三类,改革开放以来三类合作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境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戚建刚教授等认为,数智赋能公共安全应急法制是专门用以调整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应急主体在深度运用数字技术来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体系。安徽大学博士研究生寿晓明认为,经营者市场竞争的限度应当是保护消费者信息权益,在此基础上合理合法流通消费者信息促进市场竞争效率,消费者信息保护应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前提下作为反垄断的福利价值存在,并基于特定场景予以规范。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悦玥认为,我国在行政程序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则较为分散且表述不明确,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存在困难,应制定专门立法,明确行政程序中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保密商务信息的定义与范围,并根据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限定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范围以及程度。河南省委党校副教授魏小雨认为,平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治理框架中,“能力-资源-制度”三者呈现出紧密的互动与共演关系,应通过厘清主体责任性质、促进多元共治格局、理顺治理与法治间关系及引入公法原则等路径实现平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的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谢冰钰基于平台主体的公私双重性质,探求中立性迷失背景下平台公共责任扩张所蕴涵的守门人义务、第三方监管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等法理基础,结合我国平台责任立法演化,分析超越必要限度增强平台监管责任的误区挑战,展望以明确的系统化法定注意义务为标准为平台划定一般行为准则,构建科学合理平台责任的合作治理路径。团风县检察官黄紫涵等就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立法问题展开研究,认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当前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但实践中许多争议问题成为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的难题,需要将来通过立法予以回应。北京交通大学助理教授马国洋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帮助法官跨越知识壁垒,同时也引发诸多技术风险,应建立基于人工智能生命周期理论的流程治理模式,分别为各环节设计针对性的规制策略,构建双层对抗-合作机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冯玉婷就行政主体超越职权订立的行政协议的效力归责展开研究,认为可先认定越权行政协议可撤销,综合考量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之间的价值平衡,再审慎地予以效力认定。重庆市委党校教授王群等认为科技创新地方立法是科技创新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并对现行140部科技创新地方性法规进行考察,发现存在立法数量多且立法体系差异大、立法时间跨度大且立法发展进程差异大、立法结构相似但创新程度差异大等特征。
三、关于犯罪治理现代化的研究
犯罪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和重要组成部分。围绕这一主题,王秀梅教授发表了题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 奋力推进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现代化》的主题报告,她认为反腐败犯罪立法经历了从有到优,从简略到细腻,从惩治到预防,从打击国内腐败犯罪到国际追逃追赃的过程。相关刑事立法经过了一系列的沿革,在体现法治精神的同时,彰显了立法的时代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相继颁行,要求推进反腐败斗争,将反腐败追逃追赃作为党和国家构建新型外交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构建反腐败国际新秩序的中国主张,实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理论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的创新有机统一,形成可供国际社会借鉴的反腐败及追逃防逃追赃的中国经验,中国智慧和中国实践。江乐士博士基于自身职业经验,对国际反洗钱与资产追回司法协作提出新见解,认为国际司法当局必须展开合作,共同打击洗钱犯罪并确保追回非法资产;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相关要求,各国都需要适应犯罪全球化对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要求,缔约国须尽可能促进更高效的刑事司法程序,建立有效机制并将收益从犯罪中剥离出来,确保犯罪的受害者得到补偿。西里撒克•提亚潘检察官从泰国实践,认为法治的明确含义无法达成全球共识,针对当前国际社会面临多重新兴威胁与挑战,指出对法治的尊重和追求上的倒退,特别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无视和侵犯加重,法治原则面临威胁的状况,提出在刑事司法语境下,法治不应仅具有文本含义,还应有关对错、合理与否等抽象意义。
第三分论坛12位专家学者围绕犯罪治理现代化研究作了专题发言。简乐伟博士等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轻罪时代检察机关参与轻罪案件的社会治理路径。赵娟检察官等结合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出了枫桥式轻罪治理检察实践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研究人员郝龙飞对刑事司法算法治理的本土化路径作了探讨。靳良成检察官等从涉职务犯罪案件企业合规改革逻辑进路视角,探讨了社会治理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检察官助理刘舒婷等面对企业环境犯罪的治理困局探讨了环境刑事合规的基础范式。湖北文理学院胡芝春教授等对单位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与完善作了探析。淮南师范学院副教授胡善平等基于地方实践提出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熊思娟检察官等基于检察实践中的办案数据及研究分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视角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策建言。四川大学博士生曾庆容探讨了网络时代刑事证明中“孤证”规则的运用。上海政法学院讲师崔仕绣等研究了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网络爬虫刑法规制路径。内蒙古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高冉、伊力其探讨了网络暴力刑事治理中的平台责任。董顺来检察官等基于浙江省 246份裁判文书对虚拟货币犯罪证据审查标准进行了实证研究。
四、关于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的研究
金伯中教授从“枫桥经验”60年发展概括出基本经验,包括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把人民群众的事情做好了,我们这个国家就好;“矛盾不上交”是永恒的追求,任何时候都不能忘;坚持守正创新不迷失,才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坚定经验自信不动摇,一张蓝图绘到底;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立足基层才能落地生根,扎根人民才能深入人心;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不断推动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
沈国明教授在有关《合理的公共政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的主题报告中提出,合理的公共政策是将“枫桥经验”落到实处的基础,为了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必须高度重视公共政策,解决公共问题、满足公众需要;指出制定合理的公共政策,包括分配性政策、管制性政策、再分配性政策、自我管制性政策,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并从问题认定、政策规划、政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法律的执行和政策的实施、政策评估等方面论证了公共政策的社会效应。
围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发展研究,第四分论坛12位专家学者分别专题发言。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刘岳川探讨了“枫桥经验”的国际化意义和实现路径。饶学兵检察官基于地方检察司法实践探索了社会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机制的构建。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郭彦探讨了从诉外、诉内两方面深入推进诉源治理,助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路。马洪亮主任等就如何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更加严密、科学、高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展开讨论。刘平检察官基于乡村治理实地调研提炼了“枫桥经验”式乡村治理实践经验。夏凉博士基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视角,探讨了环境保护中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坚持与发展。内蒙古财经大学院长落志筠等作了提升农村地区诉源治理能力研究。四川省绵竹市吴丽华法官结合地方实践中“三官一律”“三书模式”的实证分析,探索了诉源治理视角下诉前调解程序与 ADR机制的融合。福建省法官助理李金玲基于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实证考察探索了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的路径调适。广州大学讲师李惠仪等从“枫桥经验”的视角对我国当下的彩礼纠纷问题进行了审视,并探索其化解机制。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从检察实践出发,对基层融治理视角下的“枫桥式”巡回检察室在实践中的问题及解决方向进行了探索与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包佳涵基于系统论视角探讨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成逻辑与社会功能。
五、关于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的研究
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法治化是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敬大力会长认为,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实质是“以政统法”意义上的政法工作现代化,包括但不限于执法司法现代化,包括政法理念、领导体制、司法制度、业务体系、综合治理、队伍建设、物质保障等七个方面的现代化。江必新教授认为,新时代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体制改革必然引发司法领域的改革;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司法的现代化,要求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目前的司法能力、水平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必须进行改革。司法体制方面须探索让一般案件在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区划法院来审理;司法权的配置方面须根据党组织的理念对现有的司法机关的职能进行整合;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既须贯彻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又须使司法权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司法程序设置方面须根据协同诉讼的理念衡平公平和效率,坚持和贯彻正当程序的规则,同时增加特别程序的设定;诉讼制度方面须对各项具体司法制度进行改造和重塑,以切实提升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司法管理方面须创新监管的方式和方法,尽可能实现科学监管,健全监管,判后监管,数据监管智能化监管,使司法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的根本立场和基本命题。冯玉军教授从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考察视角探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创新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理论价值、制度价值和实践价值。熊文钊教授以《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城市社会治理现代化》为题,诠释和解读了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指出城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是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实现载体,是实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时代任务,把提高城市社会治理科学化、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作为具体进路。
围绕国家治理与政府治理现代化研究,第五分论坛13位作者作了专题发言。李玉杰检察官等认为,熟人社会里的民间传统权威是承载悠久传统和个人声望的人物,因其具有身份上的适应性能够实现权威互补,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而与检察听证相契合。检察官助理刘晨雨认为,检察听证通过凝聚各方治理合力、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增强社会法治意识等作用,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功能。为了实现其治理功能需在检察听证中进一步落实正当程序原则,尊重案件当事人的听证主体地位,对听证程序予以适当调适。天津大学博士米钰洁认为,数字身份承载着现实公民参与智慧治理的合理期待,同时打破了治理场域“权力-权利”的二元平衡,可构建以人为本的数字身份运行体系,建立严密的数字身份安全保障体系,保持数字身份权责关系的平衡,提升数字身份治理的透明度与公众参与度。贵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沈旦认为,超大型平台数据保护应贯彻自治优先理念,更加重视发挥平台独立监管机构的作用,采取“识别—预防/规制”风险的总体路径。其实现路径应坚持在风险社会理论指引下,落实监管机构“独立性”的界定和保障,完善独立监管机构对合规政策与合规流程的监管。重庆邮电大学副教授王佳宜等认为,美国借助“数据自由”话语体系通过CLOUD法案推出以“数据控制者标准”为核心的数据管辖模式,对我国数据被动出境和调取而引发的国家数据安全风险大幅提升,我国应将数据主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基础,打造更高位阶的中国版“阻断法”对“长臂管辖”进行有效制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肖鹏等认为美国涉疆人权制裁已成制裁立法体系化、制裁主体协同化、制裁手段外交化、举证责任倒置化等特点,中国应采取多边与单边相结合的策略强化涉外法治建设保障。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周凌寒等认为,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首个获得国家认可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应肩负起引领行业规范、推动自律机制建设的重任,致力于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江汉大学副教授杨丽娟等认为应统一执法权下放的法理内涵、明晰执法权下放的合法基础、夯实执法权下放的合法路径、建构执法权下放的标准体系,保障街道执法主体地位的确立,并以规范化的制度建构与运行巩固街道执法主体地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郭航、硕士研究生张蔚然认为应当认识到数字检察推进过程中的机制缺陷与思维能力短板,畅通监督信息共享渠道、理性看待技术与业务的有机联系,构建科学的考核机制与体系,实现全流程的实质化法律监督,稳步推进数字检察长效机制的建立。新疆大学副教授阿力木·沙塔尔认为市域社会治理地方立法的功能定位应选择促进型,构筑“全域综合性立法为主,单域集合性立法为辅”的复合型立法模式,以地方特色与共性经验相融合的立法路径,实现更高效引领和保障市域社会治理的目标,为市域社会治理地方立法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与发展方向。重庆市委党校副教授蒋云飞认为危险废弃物风险治理的模式应由管制向共治转向。张平副会长基于广东省惠州大亚湾开发区构建“和美网格”治理单元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共同体的实践进行了经验总结。上海市检察官助理徐昊认为有必要从理念转变、制度细化、流程重塑等方面探讨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改革思路,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质效。
本届论坛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家治理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联合承办,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暨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教育部国家外专局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红安县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协办。论坛汇聚了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线上线下互动达47.5余万人(次),提升了中国之治话语体系的传播实效。
作者:徐汉明,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教育部国家外专局司法鉴定应用技术与社会治理法学创新基地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暨应用理论研究基地负责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
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