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就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强调以加强反腐败立法的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惩治腐败犯罪立法经历了从有到优、从简略到细密、从惩治到预防,从打击国内腐败犯罪到国际追逃追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将规范化、法治化防控腐败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实践中。
一、惩治涉腐犯罪刑事立法发展的现代化
虽然刑事法是惩治腐败犯罪的基础,但涉及腐败问题治理的法律条款则集中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以及与上述法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中与腐败治理有关的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刑法修正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措施,不断完善惩治腐败犯罪的立法。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情节”的标准,将法定最高刑调整为相对确定的死刑,增设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与此同时,为改变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为惩贪肃腐提供了锐利的刑法武器。随后,为使《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更具操作性,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受贿罪起刑点数额调高至三万元并规定了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三万元但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根据《解释》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同时,《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终身监禁的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予以明确。
2020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的惩治力度,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由1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无期徒刑,挪用资金罪的法定最高刑从10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体现了落实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原则。此外,鉴于涉腐洗钱的高发态势,《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洗钱罪犯罪构成的修改方面,一是将“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二是删除“明知”这一术语。三是在洗钱罪的第三种行为方式“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之中增加以“支付”方式转移资金的犯罪行为,从而将地下钱庄洗钱中最广泛的非法跨境汇兑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四是将跨境转移不法资产纳入洗钱罪行为方式,为国家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法律保障。在洗钱罪的量刑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取消了限额罚金刑,并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中增加了罚金刑。
2023年12月,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切实改变当下反腐败斗争中行贿、受贿查处力度不均衡的问题,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二)》,将行贿罪的量刑分界线从五年修正为三年,改变了自《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受贿罪与行贿罪在前两档法定刑上的量刑轻重倒挂现象,同时,在行贿罪中增设了七种自然人行贿从重处罚的情形,平衡了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刑罚设置,整体提升了惩治行贿犯罪的刑罚力度,表明我国“重受贿而轻行贿”的理念已经发生了彻底改变。在惩治民营企业背信犯罪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二)》延续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来对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思路,将公司背信类犯罪主体扩大至民营公司、企业内部人员。
从上述惩治腐败犯罪刑事立法的发展可见,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现了法治精神的同时,也彰显了立法因时因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时代性。
二、惩治腐败犯罪系统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行
2018年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通过,《监察法》除了总则性的规定外,明确了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成为打击腐败犯罪我国反腐败制度创新的重要里程碑。2020年6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具体落实《监察法》中的原则性、制度性规定,在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为实现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清廉从事政务和坚持道德规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的颁行,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监察官法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的定位,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2021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促进纪检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法制轨道上平稳运行,是我国深化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
此外,我国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为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如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的《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执法程序和报批程序等,确保国家监察权的规范行使。又如,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进一步促进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贯通融合。实现了纪法合一、法法衔接的惩治腐败犯罪的现代化发展。最新数据显示,2024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4.9万件,给于党纪处分的9.9万人,政纪处分的3.4万人,真正做到了在执法、执纪过程中,不留暗门、不开天窗,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效。
三、反腐败境外追逃追赃立法发展的现代化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涉外腐败案件的查处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并将其作为党和国家反腐败总体战略布局、新型外交关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6月,经党中央批准建立了追逃追赃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了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开展了“猎狐”和“天网”行动,有效遏制住了外逃多发势头。同年11月,在我国政府的推动下,亚太经合组织(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并发表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了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刑事诉讼过程中,先后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和特别没收程序,两个程序相加,形成了反腐败追逃追赃的闭合,使无论是逃犯,还是赃款都无处遁形。《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推进反腐败国际合作构建了基础性、指导性的法律架构,促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完善跨境腐败治理,追逃追赃成果显著。2014年至2023年“天网行动”共追回百名红通人员62人,外逃人员10668人,追回赃款447.9亿元。
反腐败追逃追赃成就的取得在于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原理,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一是,坚持立足中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重要举措,把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二是,放眼世界,坚持在联合国机制和多边框架下,奉行相互尊重、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将反腐败追逃追赃作为党和国家构建新型外交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从世界范围审视全球发展,关注全人类的前途与命运,积极搭建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平台,加强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加大国际司法合作的力度。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有机统一。
三是,坚持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坚持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有机统一,加强对国际规则、重点国家法律以及重点个案的案例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反腐败最新动态,提高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根据追逃追赃“一国一策,一案一策”的工作方针,坚持“有逃必追、一追到底”,充分展现了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坚定政治决心和法律威慑力的同时,提出了构建国际反腐败国际新秩序的“中国主张”。
腐败对世界各国造成了严重威胁,并形成了日益增长的挑战。腐败弱化各国国家机构的形象,侵蚀其公信力,并对各国的经济增长造成危害,妨害公平竞争、阻碍投资,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天网”和“猎狐”行动成为国内“打虎”“拍蝇”的延伸,内外联动,扎紧防逃篱笆,堵塞外逃漏洞,实现追逃、追赃和防逃三者并举不悖、联动互补、一体推进,形成“追防一体化”长效机制,真正让外逃的腐败分子及其赃款找得到、追得回,让企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不敢逃、逃不出,让腐败资产藏不住、转不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统筹联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实现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理论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创新的有机统一,形成可供国际社会借鉴的反腐败以及防逃、追逃和追赃的中国经验、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专题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