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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余盛峰重磅新作《临界: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法变迁》

浏览:51次 发布时间:2023-09-27 13:36:05

作者:余盛峰,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现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曾任《文化纵横》杂志执行主编。研究领域包括法理学、比较法与数字法。本文节选自余盛峰著《临界:人工智能时代的全球法变迁》导言第一节“法律与技术的关系演变”。

人工智能的创始人之一,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司马贺(Herbert Simon)曾宣称:“注意力”和“信任”不能大规模生产,所以不能成为商品。但是,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的技术发展似乎推翻了司马贺的认知: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可以使传统上难以流通与商品化的“注意力”和“信用度”,成为可以批量化生产的流通商品。

事实上,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技术,是过去二十年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发展的延伸。

以数学为主要的思想手段,通过代码/算法,将原子世界全面转化为比特世界。其核心是:一切事物都可以数学化、计算化、模拟化、数据化。所有技术发展,是要在最大程度上将数量和质量都纳入信息化的轨道,将空间与时间维度进行数据化操作,把意义的社会、事物与时间维度,把一切社会系统、机械系统、生物系统全部打通,让信息成为贯通所有这些系统的元概念。

简言之,要让信息成为理解、阐释、处理和支配世界的通用概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数据改变了生产资料,人工智能变革了生产力,区块链改造了生产关系,token(通证)取代了货币。

传统社会模式被趋于完全互联的信息化网络深刻改造。零库存、大规模定制、3D打印、灵捷制造、即时生产、全球外包都是典型代表。市场和企业之间的界限在淡化,产权与契约之间的差异被削弱,有形资产的重要性不断下降。跨国巨头、上下游供应商、工厂劳工、消费者和政府监管,生产、研发、营销、仓储、投资、并购,所有原先属于线性经济过程的事物都开始进入平行的协作网络。

时代的关键词发生了变化:去中心、共同演化、结构漂移、片段化、功能迁移、自我创生、复杂性、自我迭代、风险控制,而不再是简单的计划、监督、命令、惩罚与压制。

在这一背景下,可以观察到众多现象:其一,复杂性思想、系统论思维、控制论方法的兴起,博弈论、信息论、概率论、统计论、演化论思想,不断取代传统本体论和形而上思维;其二,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发展,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技术工程学的界限不断打通;其三,速度性、效率性和便捷性成为核心指标,一切都为了信息更好更迅速地流动;其四,从人文主义迈向后人文主义,人类不再是衡量一切的价值标准,信息生成和流动速度成为关键,不再只是信息服务于人,人也同时服务于信息。

所有这些现象,都聚焦到一个核心问题:法律和技术关系的演变。

在传统时代,技术是工具、客体和对象,技术被认为是“中立性”的,重点是法律如何监管与规制技术;而在当代,伴随技术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架构成为社会沟通展开的底层装置,成为法律运作的基础设施。

技术显现出愈益鲜明的社会与政治性格。不同的信息技术,不同的代码、算法、加密和共识技术,都开始深刻影响我们的社会和政治结构。技术不再只是被动的客体与工具,不再只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和对象,相反,法律开始内嵌到作为母体(matrix)的技术系统内部。不再是法律单向地规范与治理技术,而是技术也在同时塑造和改变法律所处的宏观环境。

套用德国社会理论家卢曼(Niklas Luhmann)的概念,法律系统与技术系统开始成为相互观察的功能系统,法律和科技不再是决定与被决定、塑造和被塑造的关系,法律与科技互为系统与环境,形成系统间或松散或紧密的结构耦合关系。而且,更值得注意的是,技术系统的代码有成为元代码趋势,其他社会系统,包括法律系统都开始被“漂移”自技术系统的元代码影响和支配。

文字发明带来了成文法和法典法;铁丝网推动游牧社会习惯法的变革;债务观念与货币发明息息相关;古滕堡印刷术是法律个人化和世俗化的基础;意大利复式记账法促成现代公司法与金融法的出现;格林威治时间奠定了现代法律时间的标准。而晚近以来信息科技的爆发,则对当代全球法秩序形成全方位挑战。

首先,是空间维度的变化。传统法律的规范对象是自然世界与社会世界。伴随技术发展,在两个世界之外演化出新的机器世界、人工世界和虚拟世界。法律的空间维度由两个世界转变为三个世界。传统法律只需处理自然、社会以及自然与社会的关系,而三个世界的法律问题尤为复杂。自然、社会和人工世界演化出纷繁复杂的多层次关系,至少包含自然、社会、人工、自然与社会、自然与人工、社会与人工、自然和社会与人工这七种形态的法律问题。

其二,是时间维度的变化。从农业时代的循环时间、工业时代的线性时间,迈向信息时代的分叉时间。时间的平行化和分叉化,创造出丰富多元的法律形态,无论是合同形式、财产形态、纠纷类型与纠纷解决方式等。

其三,是核心法律概念的演变。诸如法律主体、法律人格、法律行为、财产权类型、侵权责任等概念,都开始出现变化。最关键的是信息概念,以及与信息概念相关的数据、隐私、知识,乃至信用和注意力等概念的兴起。这些概念的核心定义以及相互关系的界定,特别是它们在法律上性质与关系的重新定位,是法理学亟需探讨和解决的核心议题。

过去二十年的互联网时代,主要解决信息的增量和链接问题,此后的发展,则主要是信息的价值化与规范化问题。以往的信息技术,主要着眼信息和知识的数据化。

而新的智能技术,则主要关注信息与知识的价值化。

这一方面会催生新的技术范式,另一方面也呼唤新的法律规制模式。目前关注较多的大数据法律问题,以及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问题,还主要是传统互联网时代的问题延伸,主要涉及信息数据化带来的各种法律挑战。而信息的价值化与规范化,会进一步深刻改变法律的形态、法律的功能和法律的定义。

《数字法治》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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