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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大讲堂丨徐玮:发展国际大都市“枫桥经验”的思考与实践——以优化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切入

浏览:1739次 发布时间:2023-09-27 13:55:32

主讲人:徐玮

(视频请关注上海市法学会视频号)

徐玮:上海金融法院审委会委员、立案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目前主要从事金融民商事案件的立案、多元解纷等工作,组织上海金融法院“译研社”开展司法翻译研究工作。业务专长是涉外金融民商事审判,曾荣立上海法院个人三等功,获评上海市杰出青年岗位能手,发表过涉外仲裁审查、金融审判等方面的论文。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周年。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结合我们所在城市特点。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加大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发展目标。目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步入能级提升新阶段,上海集聚了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类金融要素市场。在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想结合证券纠纷特点,谈谈在上海这样一座国际大都市如何发展“枫桥经验”的思考与实践。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020年,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明确为中华法系中值得我们传承的优秀思想和理念,指出其“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开展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是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贯彻与落实,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扬。通过调解,当事人花费更少的时间、精力和经费,就能化解纠纷,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也是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与方法。上海金融法院在建院之初就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领域,在全国首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创建了“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即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示范判决生效后,其他案件作为平行案件,以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提高矛盾化解效率。以我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示范判决案件为例,依据示范判决,2200余名投资者通过调解、撤诉等方式解决纠纷,调撤率达98.94%,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和上市公司应诉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和社会成本。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开展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存在着一些难点。一是证券案件专业化程度较高,案件争议往往较为复杂,不经过审理一些基本事实及法律认定标准很难确定。二是部分当事人对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了解还不够。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但部分当事人对此了解不多,加之证券类案件涉案标的总额较大,囿于内部审核等原因,导致一些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调解意愿不强。

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精神,提升证券纠纷诉源治理实效,我想可以着力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构建专业化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新体系。刚才我介绍了上海金融法院首创的“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全链条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应用,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证券侵权类案件中,按照示范判决确定的标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调解方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及时办理司法确认,引导纠纷快速化解。同时,我们还将加强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我院先后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上海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上海资本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七家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合作机制,实现了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我们将与专业调解组织合作打造“提前介入+联动调解+全程监督”的“全流程”“全周期”调解体系,通过人员培训、个案对接、专题研讨等方式,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持续跟踪、提示和监督委派的调解案件,对调解方案的合法合规、可执行性等进行预先审查,提高证券纠纷多元化解的专业化水平。

二是开创协同化证券纠纷诉源治理新格局。在全面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们将依靠党委领导,进一步加强与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协调配合,形成促进证券纠纷源头治理的合力。前段时间,我们就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在《股票上市规则》中增加上市公司应积极参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条文,增强上市公司对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了解与重视。收到司法建议后,上交所高度重视,通过会同相关监管机构约谈上市公司、加大普法宣传等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善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解决争议。近日,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就增加了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条款,有助于引导上市公司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动群体性证券案件高效化解。我们还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纽带作用,探索推广同意诉前调解的合同示范条款,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概括性同意诉前调解。目前,已有包括证券、期货、基金、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18家金融机构向我院递交确认书,对于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的所有案件,概括性同意我院在立案前委派专业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三是打造智能化证券纠纷多元解纷新模式。我们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平台,在全国率先实现法院调解平台与证监会投资者网平台数据对接,大大缩短了法院委托调解和调解组织反馈结果所需时间。我们还根据证券案件特点,创新研发“中小投资者保护智慧舱”,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无纸化、一站式、交互型”诉讼服务。去年11月,我院自主研发的全国首个“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也正式上线运行,实现了诉调对接办理的“全在线”。今年5月,“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移动端也上线了。目前,从接收材料、委托调解,到主持调解、签署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全部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极大提高了诉调对接效率,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14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情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我们将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优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形成促进证券纠纷源头治理的合力,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尽最大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共同维护证券市场规范和谐发展。

《东方法学大讲堂》由上海市法学会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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