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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的意义及新观点

浏览:53次 发布时间:2023-09-27 14:59:56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出版目的

一、系统总结中国式社会治理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新鲜经验

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可概括为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治理阶段性特征,领导亿万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开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开辟、改革开放开拓、新时代开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百年发展历程及其重大成就。

其重大成就可概括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呈现风险挑战与发展机遇的历史叠加交汇期,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巨大政治勇气、强烈的责任担当,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出台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推动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发展完善一系列重大制度安排,战胜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方面,习近平总书记适时领导和推动立法机关将社会体制改革、平安建设的丰富实践创新性总结,制度性升华,修订和出台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自治、政社合作共治、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公共安全保障、公共突发事件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领导和推动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国家监察体系,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国防军事体系,大国外交体系,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开创当代中国步入世界舞台中央、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不可逆转之势所要求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的新格局;不仅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而且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开创了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

新时代社会治理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其表现可概括为丰富发展并形成了十大制度体系,即:党对社会治理“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管理”的政府治理体系、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公共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生态空间治理制度体系、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制度体系、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政社合作共治制度体系、网络综合治理制度体系、社会治理组织保障制度体系。新时代建设和谐社会、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基本经验可概括为:充分显示“习近平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的实践伟力,充分展示中国式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巨大优势,充分显示人民群众的磅礴力量,充分体现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通过对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发展历程、重大成就、新鲜经验的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既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撑,又为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厚重发展条件。

二、推进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构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社会治理理论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为引领,以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薄弱点问题为切入点,以发展完善现代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为目标,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决社会治理阶段性特征与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提炼社会治理法学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学术体系,具有中国特色、国际视野、传播“中国之治”话语体系;凝练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学科内涵,推动该学科与包括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涉外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知识的深度融合,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信息学与计算学等人文学科乃至与相关工科学科知识的深度破垒融通,形成体现继承性与民族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特点的“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这包括:

(1)学科体系方面。本课题力求以正确解决社会治理阶段性特征与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社会治理法学标识性学术概念等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为导向,对该学科性质、学科定位、学科分类、学科设置的科学化、体系化给予科学诠释解读和回答。

(2)学术体系方面。社会治理法学是以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发展规律的总称。它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基本原理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指导地位,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实践为模本,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战略决策为引领,坚持总结当代中国治理经验与借鉴国际治理成果相结合,厘清国际治理理论与实践兴起及其背景,对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学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和社会治理法律实施三个基本问题作出正确回答,是社会治理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遵循。加快建设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对于加快社会治理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建设,构建社会治理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以下简称“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助推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现代化的意义重大。

社会治理法学研究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战略规划、服务国家与社会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重大需求,形成遵循理论研究规律,具有鲜明学科理论特色、实践面向,反映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发展趋势,形成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的法治理论。其逻辑结构包括: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习近平社会治理理论在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指导地位,即:她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建设”“国家和社会管理”“国家与法”等基本原理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创新发展,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国泰民安、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新奇迹的行动指南,也是加快建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的理论指导。这一理论体系是21世纪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治理理论,是人类治理文明新形态的重大理论。

社会治理法学的基础理论,包括社会治理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性质地位,中国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经验。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社会自治法律制度,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律制度,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制度,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制度。

社会治理法治实施。包括社会治理法实施基础理论即社会治理法实施概述、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政治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经济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社会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文化基础;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即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概述、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的发展演进、社会治理与法治评估实践、社会治理法治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应用。

社会治理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首先是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等二级学科的区别与联系,该研究成果提出传统社会法学的划分已严重滞后于新时代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客观需求,社会治理法学与社会法学的关系构成属种关系,社会法学已被发展的社会治理法学所包含,从而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学科地位,协调社会治理法学与既有社会法学学科定位冲突;其次提出了与传统法学学科知识,与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及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乃至信息计算学等工科的学科知识融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观点。

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其理论价值包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体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发展完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社会意义包括适应我国法学交叉学科发展的需求,适应社会治理法学专业卓越人才缺口的需求,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

(3)话语体系方面。本课题研究形成的反映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基本经验,型塑了“中国之治”的“治理模式”“中国智慧”“东方经验”,为那些既希望加快自身发展、又希望保持民族独立性、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全新选择,展示了中国共产党人以国之大者的立场、宽广的视角眼光、厚重的治理文明,开创人类发展与和谐新奇迹的大国担当与大党智慧。

与此同时,还为国内外学术界、社会民众在各国治理实践中进行治理模式比较、治理文明欣赏、治理道路互鉴,推动构建全球治理文明共同体提供中国式话语体系,破解西方治理道路“一家独争”,全球治理政治格局的“霸凌欺弱”现象的迷阵,而提供共识性与学理化的话语表达,推动该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理论争鸣,不断丰富全球治理文明治理智慧与治理成果,进而开创社会治理法学话语体系构建与传播的新境界。

三、致力于法律、法治、法理一体化研究

既有法学研究规律表明,法律、法治、法理是法学体系的三个核心范畴,是整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在多领域多层次推进社会治理进程中,常常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禀赋与公权力(责任)设定的限度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坚守与弘扬公平、平等、正义等基本法理追求。由此,法理范畴不仅内含于中国社会治理法律思想文化,而且内嵌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进行百年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经验之中;不仅内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体系之中,而且蕴含在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之中。因此,社会治理法学不仅要研究社会治理法律、依法治理,而且要研究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层次法理问题,由此凝练而成社会治理的法理概念、命题、原理、范畴、概念、话语等,从而构建科学的社会治理知识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传播体系,使社会治理法学融入中国特色法学体系之中,助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

(二)研究意义

1.以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助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主题和主线,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历史性任务。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在创新社会治理过程中,既存在着社会治理理论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对接,又存在对现行法学学科体系的审视与突破,还存在着对国外社会治理模式的研究和借鉴等若干问题,需要以社会治理法学加以有效回应和学科统揽。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后,社会治理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尤为紧迫,亟需我国法学研究理论界、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对社会治理法治问题进行系统化、综合化、学科化的研究,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系统化的理论指导。近几年,法学各分支学科以及法学的相邻学科(如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经济学等)都以社会治理为对象进行研究,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对此需要在理论框架上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而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正可以有效地把各学科碎片化研究成果整合为思想关联、逻辑严谨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因此设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加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无疑是迫切之举。

2.以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助力中国特色法学型构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的讲话、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视察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人民大学的讲话多次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哲学社会科学体系是由一系列分支学科体系构成的,法学体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具有支撑作用的组成部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指示要求,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需要从三个方面实施体系创新。首先,是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其次,是发展新兴学科;其三,是支持交叉学科。他在今年视察中国人民大学再次强调,我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不能跟在别人后面依样画葫芦,简单以国外大学作为标准和模式,而是要扎根中国大地,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这是因为,一方面,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出现的许多新问题给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创新提出了新课题。另一方面,扎根中国大地,探索“四型”卓越法治人才不仅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急迫任务,而且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必然要求。

社会治理法学恰恰是一门新兴交叉学科。它以法学为理论基础,以社会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经济学为理论支撑,以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一个多学科交叉融合与实践应用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针对其学科特点,建立核心范畴、确立理论命题、优化研究方法,是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是在开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文化、实践的进程中亟待回答的重大课题。在“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的宏大实践叙事中,我们要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家、政府、社会、法治理论宝库中寻找智慧的“钥匙”。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中国五千年治理文明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七十年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党的十八大十年来,党领导人民取得的社会治理、社会建设和社会现代化历史的成就、经验进行全面、系统、深度研究,提出一系列具有继承性与民族性、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科学性与融通性的基本范畴、重大命题、核心概念、经典论语;要面向社会治理现代化,面向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以科学认知和政治担当,回答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时代之问,回答社会治理法学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基本范畴、逻辑体系等学术之问,积极回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之问。在此基础上构建好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

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一)主要内容

《概论》型构了内容全面、结构完整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其内容可概括为

1.“导论”部分

包括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社会治理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

2.“上篇:基础理论”部分

包括社会治理法的涵义及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治理法的地位及其体系;中国社会治理法制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发展历程、重大成就及其基本经验,等等。

3.“中篇:法律制度”部分

从形式上看我国目前尚无综合性的“社会治理法”法典,但实质上调整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已分散规定在各种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之中。《概论》按照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渊源、历史演进、法律制度范式,对现有生效的293部法律、702部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法律69部、修订法律237部次),将其系统归纳、高度提炼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即:(1)“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2)“社会自治法律制度”;(3)“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4)“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律制度”;(5)“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6)“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制度”;(8)“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制度”,等等。从而科学诠释了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恢弘进程,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社会治理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治理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学理支撑。

5.“下篇:实施与评估”部分

包括:(1)社会治理法实施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实施概述、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政治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经济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社会基础、社会治理法实施的文化基础)。(2)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概述、社会治理法治评估的发展演进、社会治理与法治评估实践、社会治理法治指标体系及评估标准、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应用,等等。

(二)重要观点

1.首次系统梳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治思想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世界眼光、大国卓越政治家的胆识,对党领导亿万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开探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开辟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开拓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开创阶段,对百年开探、开辟、开拓、开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新道路的丰富实践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形成了原创性标识性的系列经典观点,概括起来是“十五论”,即:社会治理根本保证论、社会治理宗旨论、社会治理战略布局论、社会治理格局论、社会治理动力论、社会治理主体论、社会治理基本原则论、社会治理体系论、社会治理民主协商论、网络综合治理格局论、社会治理法治化论、城市治理论、自治法治德治结合论、基层治理体系论、全球治理共同体论。这一理论体系内容丰富、结构严密、体系完备,具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与与鲜明实践面向的理论特征。她是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持续创造国泰民安社会环境新奇迹的行动指南。。

2.首次梳理厘定了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

社会治理法学以一切涉及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事务及其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治理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生活幸福康宁、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而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涉及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科学活动及其成果知识的总称。其具体研究对象包括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制度安排、实施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等。

3.准确界分社会治理法学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具体包括:(1)厘清同行政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治理法是指有关调整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执政党、政府(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社会治理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通常仅构成纵向的“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则是以行政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2)厘清同民商法学的区别与联系。与社会治理法调整对象不同的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私人领域内所涉婚姻、家庭、个人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等方面的身份性和财产性私人事务、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的财产性私人事务,等等。这两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所形成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差别构成了两门学科研究对象的分野。(3)厘清同经济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由此构成了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而与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区别开来。(4)厘清同社会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法是社会治理法的一部分,两者应当是整体与部分的种属关系,原“社会法学”应当扩展形成为正在发展构建中的“社会治理法学”。这是因为,社会法仅仅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难以涵盖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亟需在此基础上拓展完善。为此,构建社会治理法学的核心范畴、概念体系,确定研究范围,型构该学科知识体系逻辑结构意义重大。《概论》初步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话语体系,为该新兴学科教材体系填补了空白。

5.界定社会治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研究提出,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最终达成社会和谐的根本目标,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康宁。其特征为:(1)社会治理法内容方面的特征。包括社会治理法规范的是社会治理活动;社会治理法以社会治理中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社会治理法的内容丰富并具有开放性。(2)社会治理法形式方面的特征。具体包括:社会治理法由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构成。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社会治理法典。社会治理法的结构体系由分散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社会治理法律规范条款内容所构成;社会治理法兼具“硬法”与“软法”两种形态。社会治理所针对的社会事务复杂多样,社会问题的性质、类型及其成因有别,因而需要不同的规制方法妥善处理。如有的事务需要通过直接的命令与服从管理模式来具体落实,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手段予以保证;而有的事务则需要通过合作、自治等模式来具体落实,以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服务以及自律管理等手段加以推进。其中,前者就需要制定社会治理法的“硬法”规范,后者就需要运用社会治理法的“软法”规范。

6.提出社会治理法治评估指标体系

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基本内容涵盖党委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人大加强社会治理立法和监督,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社会组织自治和参与合作共治,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6个一级指标。(1)“党委领导和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6个二级指标及 31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党组织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中总揽全局、全面筹划、兼顾各方、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状况进行客观评价。(2)“人大加强社会治理立法和监督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4个二级指标及16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人大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规的制定及其实施的监督进行客观评价。(3)“政府主导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6个二级指标及45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治理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渠道畅通;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进行客观评价。(4)“司法机关维护社会治理公平正义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5个二级指标及24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规范行使司法权,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司法监督,提高社会治理领域司法公信力状况进行客观评价。(5)“社会组织自治和参与合作共治指标体系”一级指标涵盖2个二级指标及13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参与合作共治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社会活力增强,自治秩序良好状况进行客观评价。(6)“公众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指标”一级指标涵盖4个二级指标及9个三级指标,其基本要求是对全民参与社会治理的法治意识,自觉学习、遵守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公众高度自觉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作者:徐汉明,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暨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

《聚焦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专题由中国实践智库特约供稿,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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