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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马长山:数字人权的“中国图景”

浏览:35138次 发布时间:2023-10-18 16:17:18


马长山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在信息革命的巨大推动下,人类开始由工商社会迈进数字社会,数字人权也随之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突出问题。在“法治中国”和“数字中国”的战略引领下,我国的数字法治建设特色鲜明、成效显著。这意味着,中国也必将在数字人权领域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大的作用。因此,如何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加快构建数字人权的“中国图景”,进而为全球数字人权发展提供“中国方案”,就成为当下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时代任务。

一、中国数字人权发展的深层动力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多年来在人权保护领域付出了巨大努力,做出了重要贡献。进入数字时代后,在新型的数字人权保护上又负有重要使命。

其一,数字人权是数字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信息革命,其作用和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发展史上的农业革命和工商革命,创造出前所未有的虚实世界和智慧生活。可以说,“在工业革命中,一切事物都围绕着生产和劳动力控制,而在信息社会中,一切社会行为则围绕着生产与信息控制”,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生态应运而生。这些数字化发展必然会创造出数字身份、数字行为、数字关系、数字利益、数字秩序等新样态、新模式、新机制,塑造出人类的数字化生存方式,并从此迈进了“数字人类”时代。一方面,它会促进现有权力和权利的数字转化;另一方面,也会衍生更多的数字权力和数字权利,其中就蕴含着数字生存、数字平等、数字自主、数字发展等新兴人权诉求。截至2022年底,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占GDP比重提升至41.5%,稳居世界第二位;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数字政务协同服务效能大幅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用户超10亿人,大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数字社会建设推动优质服务资源共享,地市级、县级远程医疗服务实现全覆盖,各类人社线上服务渠道提供服务近141亿人次。这些赋能赋权不仅增强了现有的人权保护,更大大推动了数字人权的生成与发展,因此,倡导数字人权就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其二,数字人权是“中国式”法治创新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任务、新使命,而“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为此,“中国式”法治道路及数字人权保护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首先,数字人权将成为“中国式”法治的新标志。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建设发展,中国终于走到了最接近民族复兴梦想的时代,也在“换道超车”过程中跻身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第一阵营”,与发达国家面临着大致相同的机遇和挑战,且很多问题都没有现成的答案。因此,我们可以摆脱一百多年来一直追赶西方现代化的被动局面,构建自主性的“中国式”数字法治模式。其中,数字人权突破了传统人权逻辑,演绎着数字生活规律,能够为我国数字法治提供前所未有的创新空间和“先发”优势,塑造“中国式”法治的特性与风格。其次,数字人权是新时代“数字化生存”的客观反映。消除数字鸿沟、数字歧视、数字垄断,反对数字控制和“数字霸权”等,反映着全体人民共享数字发展成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践行着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再次,数字人权能够承载新时代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全球数字化转型的突出特征是包容性和多样性,相应的数字人权则具有新生性和探索性。我国的“一网通办”、互联网法院、“数字检察”、在线调解、基层“数智治理”等等法治创新均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反映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代表着数字时代的人权发展和法治创新,从而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融入数字人权的保护框架之中,为全球人权事业作出新贡献。

其三,数字人权是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领域。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要求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提出具有鲜明“中国标识度”的原创性概念、命题和理论。基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建设的显著成效,我国学者在2019年率先提出了“数字人权”概念,并进行了系统阐释和理论论证,初步形成了数字人权是“第四代人权”的理论主张。2020年7月,“数字人权”经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批准发布试用;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招标项目指南中列出了“数字人权基本问题研究”的选题。这些研究和动向,反映了专家学者和党政部门对“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中人权保护的实践总结和命题提炼,是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并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知识创新与理论创新。

其四,数字人权是构建人类“数字文明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当今全球数字化转型产生了巨大的数字发展“红利”,但这种“红利”并不均衡。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进行技术霸凌和“数字殖民”,恶意阻断新兴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从而出现了“数字霸权”倾向,对数字生存权、数字发展权带来了严峻挑战。但在“数字人权”问题上,它们却奉行双重标准。从全球发展立场出发,联合国于 2021 年 9 月发布了《我们的共同议程》报告,提出将在2024年9月的全球峰会上就“全球数字契约”达成一致,它应涵盖的领域包括:数字连接、避免互联网碎片化、为人们提供将如何使用其数据的选择、网络人权,以及通过引入对歧视和误导信息问责标准促进可靠的互联网内容。202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强调,要采用全球方法制定且注重人的尊严和人权的准则性文书,进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向着负责任的方向发展。同时,“数字人权”也已被列入《数字合作路线图》重要工作之中。由此可见,数字人权是应对数字发展不平衡、保障数字化生存发展、构建人类“数字文明共同体”的重要支撑,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义务有责任来抑制全球“数字鸿沟”和反对“数字霸权”,积极倡导乃至引领数字人权,进而掌握“数字人权”的主动权、话语权,并积极参与联合国关于数字人权的规则制定,实现在“数字文明共同体”中的使命担当。

二、数字人权图景的基本方向

倡导和确立数字人权无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代表着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方法创新,这就需要关照数字时代、立足中国实践和面向全球数字化转型,构建基本的数字人权发展路线图,进而为人类“数字文明共同体”发展提供可能的“中国方案”。这主要体现为三大方向。

其一,确立数字人权的正当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互联网上人权的促进、保护与享有》(2017年6月发布)承认“以人权作为互联网治理的基础”,主张“线下人权”与“线上人权”同样必须受到保护,但这仍然未能摆脱传统人权的思维框架。事实上,数字人权是一个新生事物,涉及到国际国内数字利益的确认、调整和厘定,需要以数字时代的变革观念和发展逻辑来赋予其正当性、合法性。一是积极推进数字人权的理论研究,界定相应的概念和范畴,探索数字人权的基本原理、价值原则、体系逻辑和保护方法,从而确立数字人权的理论正当性;二是系统提炼“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战略实施中的创新实践,如数字政府中的权益保护、互联网司法中的数字正义、数字检察中的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数字治理中的数字平等、数字公民能力培养与提升等等,不断将其上升为数字规制体系中的法律规则、伦理规则和自律规范,进而确立数字人权的规则正当性;三是对宪法进行法教义学上的扩展阐释,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既包括传统人权,也包括数字人权,从而确立数字人权的宪制正当性。

其二,推进数字人权的类型化构建。一般而言,数字人权主要包括传统人权的数字化和新生的数字人权两部分,但只有对其进行必要的类型化、具体化,才能将数字人权落到实处。这种类型化应符合传统人权中仍然有效适用的那些标准,同时也要遵循数字发展的新时代人权逻辑。从目前的发展情况看,主要应确立数字生存权(涉及数字鸿沟、数字能力等)、数字发展权(涉及数字霸权、数字正义等)、数字自主权(涉及数字尊严、数字控制、信息茧房等)、数字平等权(涉及算法歧视、数据共享、数据垄断等)、数字参与权(涉及数字民主、数字治理等)、数字监督权(涉及数据公开、算法透明等)。这些数字人权还可以进一步做出二级类型的细分,从而构成数字人权的类型体系。

其三,厘定数字人权的关系框架。数字人权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数字社会系统中的一部分。如同传统人权一样,它也需要置身于一定的关系框架之中,进而确定其范围和边界。

一是数字人权与数字主权。基于网络虚拟性、数据流动性和数字空间的泛在性,使得传统的主权观念受到挑战,数字主权则成为一种时代诉求。它作为数字治理的主权形态,是维持一国数字治理秩序,保护其数字经济权益、网络和数据安全的重要保证,具有隐形跨境、交互流动、价值自设的明显特征。事实表明,无视其他国家数字主权的“长臂管辖”和数字监控(如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第702条),自然会严重削弱和侵蚀数字人权;而不重视数字人权,也很难塑造全球认知的数字主权。因此,数字主权是数字人权保障的基本前提和现实基础,而数字人权则是数字主权必须遵循的价值原则和核心目标。这就需要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之间的全球性协调与合作,尊重彼此的数字主权,共同捍卫数字人权。

二是数字人权与数字公民权。进入数字时代之后,数字化生存已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属性与核心机制,从而引发“一场大规模的人类革命”,形成了非同以往的“数字人类”。此时,既会产生最为基本的数字人权问题,也会产生公共空间中的数字公民问题。数字公民是公民身份、角色和行为在数字世界中的动态映射和孪生“副本”,是公民责、权、利的数字化呈现和新生延展,承载着政府—平台—用户的“三元架构”和平台化的数字治理关系。由此看来,数字人权为数字公民权设定提供了必要的价值指引,而数字公民权则实现了数字人权的现实化、具体化,从而促进数字人权的有效保护。

三是数字人权与公共安全。信息革命的重大后果就是重构了社会时空、重塑了人类属性,进而改变了公共生活的物理性质和交互范围。在数据、算法和平台的社会运行机制作用下,不仅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发生重叠,国家之间的数字疆界也难以分清。其中,跨境电商、跨境支付、供应链管理、服务外包等典型应用场景,都带来复杂的数据跨境与公共安全形势。这种数字空间的公共安全既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也会威胁到现实中的数字人权。举例来说,包括美国在内的“五眼联盟”要求数字企业授权其访问通信密钥或设置后门,以便执法机构获得他们认为监管网络犯罪所需的访问权限。美国甚至赋予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巨大的权力,允许其对海外非美国公民进行无授权的电话和互联网监控,从而将数字监控的范围扩展至全球,进行大规模的数据收集和窃取。可见,只有加强主权治下的数据公共安全,才能更好地保护数字人权;而只有切实地尊重数字人权,才能有效地建立起公共安全。这就需要提升数字主权的保护能力,有效抵制数字霸权和减少数字不公,创建国家主权安全、公民权益保证的“双强型”数字政府体系。

四是数字人权与数字治理。在当今数字时代,智慧治理、敏捷治理、节点治理、穿透式监管等数字治理方式不断涌现,它代表着数字社会治理的技术赋能趋势。然而,这些技术赋能却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没有价值尺度。事实已经表明,算法决策会“越来越多地被用来推动、引导、刺激、控制、操纵和约束人类行为”,而一些技术发达国家也“正在以机械装置的形式来表现自己”,从而导致数字治理的异化。因此,数字治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即一切技术赋能的数字治理都应该是让民众更好地分享数字生活,保障数字人权,而不是追逐利益或者数字权力扩张。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数字法治秩序。

三、探索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方案”

前文所述的数字人权图景只是一种理论描绘,而更切实、更艰巨任务的则是探索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方案”,从而为数字时代的全球人权事业发展做出中国贡献。

首先,积极主张和倡导数字人权。尽管数字人权已成为大势所趋,但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西方发达国家都没有明确提出“数字人权”理念和内涵,恰是近年来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做出了系列的学理讨论和研究,且在数字政府、数字司法、数字治理过程中形成了数字人权保护的创新积累,因此,具有系统提出“数字人权”命题、话语和理论的先发优势。这就需要在国际社会上积极主张和倡导数字人权,抵制数字霸权和数字人权“双标”,形成原创性的、标识度明显的、可复制分享的“中国经验”,为数字时代的人权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其次,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的数字人权规则制定。为了应对数字时代的人权问题,联合国组织、美国、欧盟等国家纷纷制定各类规则,厘定相关的权益边界,竞相争取在国际规则上的主动权、话语权。近年来,我国也先后制定颁布了《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做出了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探索。同时,也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等国际规则制定,提交了《中国关于加强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立场文件》(2022年11月发布)、《中国关于全球数字治理有关问题的立场(就制定“全球数字契约”向联合国提交的意见)》(2023年7月发布)等,表达了“应通过数字创新和数字发展,弥合数字鸿沟,推动数字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世界人民;反对滥用单边强制措施,损害他国发展数字经济和改善民生的能力,造成对人权的持续系统性侵犯;反对人权问题政治化,反对以保障线上人权为名干涉别国内政、挑战别国司法主权”等系列主张。基于“中国式现代化”战略和数字人权的“中国创新”,今后应更全面、更深入地参与数字人权的国际规则制定,掌握更多的主动权、话语权,更多地分享“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再次,积极探索数字人权保护的“中国模式”。基于近年来我国数字人权保护的创新实践,应努力探索“中国式”数字人权保护的机制与模式。主要体现为:一是人本化的保护理念,即确立“以人民为中心”、数字普惠的“数字人权”理念;二是体系化的保护策略,即形成了国家政策、法律规范、伦理规范、行业规范及国际合作的数字治理体系和权利保护框架;三是平台化的保护机制,即将数字人权保护纳入了平台运行机制,形成了数字政府、数字司法和头部企业的三元平台化保护;四是技术化的保护网络,即运用数字技术赋能的规制力量(如反诈APP、晴朗行动等),推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五是场景化的保护路径,即落实《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数字生态建设目标,在各种数字化场景中嵌入数字人权保护机制,取得数字人权的保护实效。

最后,积极塑造尊重数字人权的社会生态。伴随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数字化转型,数字人权保护就不再是一种制度宣誓或者单项行动,而是数字生态下的社会生态建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就指出,“会员国应与国际组织、教育机构、私营实体和非政府实体合作,在各个层面向所有国家的公众提供充分的人工智能素养教育,以增强人们的权能,减少因广泛采用人工智能系统而造成的数字鸿沟和数字获取方面的不平等。”2021年11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了《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明确指出要“注重培养具有数字意识、计算思维、终身学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数字公民”,并确立了“公民数字参与提升工程”。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全社会的数字人权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数字法律体系,优化数字司法环境、推进数字人权理论研究,努力提升数字公民素养和能力,进而为数字人权保护提供可靠的基础和保障。同时,应不断加强国际对话与合作,积极促进国际社会的数字人权生态建设,做出应有的中国贡献。

(本文原载《人权》2023年第4期)

《数字法治》专题由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特约供稿,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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