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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特稿|李敏:元宇宙中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构建

浏览:10148次 发布时间:2023-11-12 22:53:08


李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元宇宙是通过虚拟现实或增强现实等数字技术形成的现实虚拟世界交融共生的数字生态系统。由于非同质化代币(NFT)致力于满足人们取得区块链非原生数字资产所有权的愿望,从而具有承载元宇宙虚拟物品及资产系统的潜力。NFT为区块链技术迭代更新的产物,基于以太坊区块链2017年开发的EIP-721智能合约标准产生,能够带来“可验证的数字化稀缺性”。具言之,NFT是一个存储在区块链上的独特数据文件或特定数据单元,用于证明与其所关联对象的真实性,而且包含了由全球分布式网络验证的所有权变动信息。因为代币具有唯一性,用户可以将数字资产上链,从而对底层数字资产(如图片、视频)或有形资产(油画、雕塑)的特定电子版创建“代币化权属证明”。NFT主要应用领域包括游戏和数字艺术品,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美国艺术家Beeple的一幅数字艺术品NFT《每一天——最初的5000天》以近7000万美元的天价成交,被称为“数字艺术品收藏史上的里程碑”。

随着数字艺术品NFT交易模式的兴起,如何界定其法律属性并方便后续评价随之成为热点话题。学者们提出了物权说、债权说、数据说、虚拟财产说和知识产权说来解释NFT的法律性质,均致力于根据NFT的特点来寻找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定位。且不论其因片段化选取NFT或NFT交易的某些特征来证成观点而存在现实解释力上的问题,最大的缺憾在于混淆了NFT本身的属性,与NFT作为数字艺术品权利凭证所表明的权利之属性,并将讨论重心放在NFT本身的定性上,偏离了真正需要关注的议题。NFT本身是一串代码,讨论其性质意义不大,我们更应该关注这串代码作为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凭证所表明的意涵,即NFT代表持有者对数字艺术品的什么权利?性质如何界定?

市场实践致力于将NFT塑造为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凭证,NFT交易被宣称为数字艺术品买卖,购买者也愿意相信买了特定数字作品的NFT就意味着拥有了该作品。然而,这种朴素的“所有权”观念经不起NFT交易技术细节和现有网络法律制度的审视。从技术角度来讲,NFT并非数字艺术品本身,仅仅是表明购买者拥有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凭证。至于该权利凭证具体的内容还受制于网络环境中所适用法律的制约。目前统辖网络世界财产利用的是知识产权规则,其只承认授权许可模式,并不认可个人数字财产的所有权,致使人们的交易意图与法律效果严重背离。法律规则效果符合商业预期是市场顺畅、高效且公正运行的保障,由合同和知识产权规则主导的数字经济注定无法繁荣。我们需要思考虚拟世界中数字资产所有权是如何构建的?

本文以NFT交易应用最广的数字艺术品市场为例来探讨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所有权的构建,这是元宇宙基础法律制度建设中最基本以至于无法回避的问题。具体思路如下:首先,厘清数字艺术品NFT的交易流程,分析NFT交易在数字艺术品行业兴起的动因。其次,阐述NFT购买者获得数字艺术品所有权愿望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张力。最后,探讨在NFT技术能够实现数字艺术品的确权与流转之际,如何在法律上承认数字艺术品所有权并提供配套保障,从而为构建元宇宙中数字资产所有权法律制度奠定基础。

一、数字艺术品NFT交易及其动因

数字艺术品NFT交易模式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将数字艺术品确定为特定交易对象,从而使其具有交易价值,并作为特定客体实现在NFT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对艺术家而言,NFT交易的去中介化节省了作品发行与交易成本;对购买者而言,NFT契合了艺术品市场对稀缺性与真实性的追求,能够满足人们购买、收藏和投资数字艺术品的愿望。

(一)数字艺术品NFT交易流程

数字艺术品NFT的铸造与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1)用户根据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创设数字艺术品及其元数据,且可以利用智能合约设定数字艺术品NFT铸造者对该数字作品的未来转售获得收益的比例,并通过代码自动化执行合约内容。(2)在区块链上铸造数字艺术品NFT。“铸造”是指创建新区块的过程,由区块链网络节点验证、最终予以确认,并将NFT添加至区块链上。NFT本质上是区块链上的一串特定代码,内含的信息包括铸造者、与NFT挂钩的代表数字艺术品的存储链接、铸造日期,以及与NFT出售有关的协议条款。由此构建了数字艺术品与NFT之间的特定关联,NFT的功能是数字艺术品的加密凭证。(3)当NFT的铸造完成后,可以同步出现在诸如OpenSea等交易平台上供用户买卖。(4)出售NFT意味着创设新区块、全网广播和验证,以及NFT转移至新的钱包地址,从而实现数字艺术品的权属变更。

图1 数字艺术品NFT的铸造与交易流程

需要说明的是,NFT与数字艺术品关联却互异。NFT并非数字艺术品本身,只是分布式账本上表明数字艺术品权属的加密数据,用以表明购买者拥有数字艺术品的权利凭证。此外,数字作品并非NFT的一部分,因为链上数据存储成本极高,数字作品通常都存储在链外,只是其链外存储地址(URL链接)包含在NFT数据信息中。

由于数字作品链外存储,因此其在网上是公开可见的。这意味着,对NFT购买者而言,数字艺术品被上传至网络而用于铸造NFT之际,便公开可见。由此带来的疑问是:为什么还会有人愿意出高价购买一个可以由任何人从网上轻易复制或下载的“图片”?更进一步,NFT到底是数字艺术品的重大突破,抑或天价的销售仅仅源于纯粹的市场炒作?

(二)数字艺术品NFT兴起动因

NFT交易拓展了数字资产管理的模式,为数字艺术品的流通创造了新的可能性。对创作者而言,NFT交易彻底改变了艺术品市场中的权力结构,消除了创作者向终端用户直接发行作品的许多经济和技术障碍。艺术家可以通过NFT平台直接出售作品,无需画廊等中介机构。由此便利默默无闻或业余艺术家获得认可,从以前未被开发的市场取得收入,从转售中获得版税,并简化交易(如无需实体存储成本,不受国别限制的交易)。

对NFT购买者而言,尽管其交易动机各有不同,但根本原因在于:NFT契合了艺术品市场对稀缺性与真实性的追求,能够满足人们购买、收藏和投资数字艺术品的愿望。追求“真迹”是艺术品市场的基石,只有独特的作品原件有价值,赝品几乎一文不值。在区块链与NFT出现之前,上传至网上的电子文件或图片可以被无限精确复制,且无法区分原件与复制件,这就挫败了数字艺术品市场发展所需的作品稀缺性和真实性。如今,NFT可以向他人证明用户对资产拥有真实和不可篡改的所有权,从而区分数字艺术品“所有者”与其他仅仅下载并存储了数字艺术品复制件的人。这首先带来了数字艺术品的稀缺性,并非指从创作者对其数字艺术品只能铸造一个或限量的NFT,而是指数字艺术品的真正所有权人是有限的、稀缺的。其次,NFT还带来了数字艺术品的“真实性”。购买者能够通过查询公开的交易记录来确定数字艺术品NFT是不是由创作者铸造或者出售者是不是真正的权利人,NFT通过保存最初创作者的信息与此后的交易记录来提供这种“真实性”。因此,尽管数字艺术品在网上公开可见,但传播数字艺术品的复制件没有意义,只有数字艺术品的真正所有权人能够享有该作品的增值和经济价值。

综上所述,NFT交易变革了数字艺术品的创造、流通,以及该市场中的权力结构;它还带来了数字艺术品的稀缺性和真实性,契合了艺术品市场追求“真迹”的特性,从而备受市场追捧。

二、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实现困境及原因

在NFT交易中,市场主体似乎天然地认为购买了特定作品的NFT就意味着拥有了该作品,交易目的指向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转让,只是这种朴素的“所有权”观念无法得到现有网络法律制度的支撑,由此造成了数字艺术品NFT交易目的与法律效果之间的背离。

(一)NFT购买者的所有权幻象

通常,NFT交易被宣称为数字资产买卖,很多购买者也认为,一旦购买了特定作品的NFT就拥有了该作品。这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现实远非如此。NFT购买者对数字艺术品真正所享有的权利内容,依赖于NFT交易所使用的智能合约、NFT平台协议,以及现行的法律规定。

在数字艺术品NFT交易实践中,不同的商业模式下NFT购买者的权利存在差异。目前,大多数平台都允许NFT购买者享有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非排他性、不可转让地使用、复制或展览底层作品的权利。比如,有些平台规定展览作品的有限许可,通过社交媒体来展示购买者对底层作品的“购买、所有或利益”,引发大家对作品的关注和讨论,并在第三方平台上展示或出售该作品,或者在去中心化的环境中展示该作品。但也有平台授予购买者无限的著作权许可,比如无聊猿的许可授予购买者全球无限制地使用、复制和展览所购买的艺术品,目的在于促进基于该艺术品创作衍生作品。此外,还有的平台自始至终都未规定购买者对数字艺术品该如何使用或利用,至今未能找到万全之策来予以明晰,比如CryptoPunks。

不难发现,NFT并不能使购买者自动获得所关联数字艺术品上的知识产权,除非购买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约定。无聊猿的无限授权模式只是个例,NFT购买者享有的普遍权利是平台协议所允许的展览和销售代币所表示的数字艺术品,这本质上是许可合同,NFT购买者并未获得所宣称的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由此,出现了NFT购买者交易预期与法律效果之间的严重背离。

(二)NFT交易法律效果背离交易预期的原因

NFT交易的法律效果背离购买者的交易预期根源于人们未能认识到艺术品具有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的双重属性,其纸质版载体和电子化载体分别适用不同的财产权规则。因为现有的法律制度并未在网络空间中构建出与现实世界相同的财产权规则。

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艺术品的载体是纸质版还是电子版会对其所承载的权利内容及适用的交易规则产生影响。纸质版的艺术品,比如一幅油画,其上存在着对该油画画纸的物权和画家的著作权。当线下出售该油画时,购买者获得了纸质版作品的所有权;尽管作品的著作权并未转移,但为了不影响受让人的物权,便利财产流通,作者的著作权在销售时一次用尽。那么,购买了纸质版作品的所有者可以后续转让或公开展览该作品而无须原著作权人同意。但是,当该艺术品的载体电子化,成为数字艺术品而在网上出售时,并不适用前述规则。合同法与知识产权许可是调整网络上人和资产之间法律关系的主导法律制度。因为数字作品在网络上可以被一键完美复制,而立法之初受制于技术限制,无法区分有版权的数字作品和无版权的复制件。数字作品的所有权确权难题就使其在网上销售时法律只允许购买者享有数字作品的使用权,并不存在针对该数字作品的所有权,从而保护创作者的利益。而且,购买者获得的数字作品使用许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不得擅自转让。

综上所述,从艺术品交易的视角看,作为物权和知识产权双重载体的作品在线下市场交易时,艺术品纸质版是可被转让、处置的物权客体。但当艺术品的载体电子化而变成数字艺术品在网上交易时,因为现有的法律在立法之初受制于网络技术无法化解的电子化载体确权难题,并不承认对电子载体的所有权,这就使得数字艺术品在网上交易时,只有对该电子载体的使用许可或所承载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这意味着,目前网络环境下适用的法律几乎消除了电子文件所有权,仅仅支持授权许可模式。因此,NFT销售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存在法律障碍。这也是为什么多数NFT平台通过授予用户以个人使用为目的使用、复制或展览数字艺术品的权利来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在网络世界里,如果只有针对数字艺术品电子化载体的本身的使用许可,而没有知识产权授权,则任何除单纯欣赏之外的“使用”行为都会因为涉及“复制”该数字作品而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然而,许可协议与销售合同存在根本的差异,我们不可能基于交易主体之间的约定而构建起网络世界中的财产权规则。如今,NFT解决了网络世界中构建数字资产所有权的难题,那么,法律应承认个人数字资产所有权,而非屈就于知识产权许可规则,更有利于数字经济的繁荣。对此,下文将从技术基础和法律变革两方面来阐述NFT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构建可能。

三、数字艺术品所有权构建的技术基础

数字艺术品的最大困境在于版权人如何防范非法复制和进行侵权救济。Web2.0时代,在技术层面,消费者可以轻而易举地制造和传播同样完美的电子复制件且不影响自身使用,作者和版权人无法保护自身所享有的排他性复制、改编、发行、公开表演或展览的权利。因此,在网上构建与线下同样的销售权利义务极为困难。但业界从来没有放弃过努力,比如,在Capitol Records v. ReDigi案中,该公司试图允许用户转售其购买的MP3音乐歌曲,用户上传音乐文件至ReDigi的网站,并同时删除存在自己电脑中的原始音乐文件。当有人购买该音乐文件时,存储在网站上的版本会在购买者下载该音乐文件后被删除,以确保在网络上不会同时出现作品的两份复制件。但这一针对特定复制件来构建排他使用和唯一性的技术尝试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该模式无法从技术上绝对保证在买卖双方交易前后,一个作品复制件的平行持有者数量不会增加,卖方完全有可能也有机会在交易前将该音乐作品另行备份。因此,其未能解决待交易特定对象的唯一性问题。

NFT交易模式将特定交易对象以唯一代码所指代,从而解决交易对象的唯一性问题。铸造NFT的过程,是将电子版画的链外信息通过智能合约写进区块链,确定、登记针对电子版画的权利主体,即确定针对电子版画的所有权人的过程。此后,NFT交易通过区块链系统的交易记录功能实现数字艺术品权属变动和流转。因此,NFT技术通过对数字艺术品确权登记和记录流转,从而塑造网络世界中人们对于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及其转让可能。

NFT的作用在于通过将数字艺术品的链外存储地址(URL链接)包含在链上存储的加密数据中以表明数字艺术品的权属。NFT作为数字艺术品的凭证,其价值在于自由、清晰转让链外资产的所有权,购买者还可以使用、欣赏、展览和处置该资产而不受第三方干涉。这与网上知识产权的许可模式显著不同,因为授权许可模式下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决定用户使用或处置复制件的方式。从亚马逊上买的电子书,购买者只有使用权,但NFT能够赋予购买者所有权,只是我们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承认数字资产所有权而已。

四、数字艺术品所有权构建的法制保障

互联网对知识产权的威胁源于电子技术可以制造无限、廉价且相同的复制品,几十年的科技进步终于使得构建网络中数字资产的特定性成为可能。而且,NFT交易中数字艺术品所有权转移是交易双方共同的心理预期。那么,法律需要为科技创新带来的数字资产所有权提供保障和支持。

(一)立法应承认数字资产所有权

法律应该按照人们对科技的使用方式去进行规制。尽管NFT由智能合约创设与管理,但代币的推广、销售、收藏、展览、转让、投资等,都被人们按照个人财产来对待。当法律规制科技时,还需要找准其在法律体系下的近似参照。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人们使用NFT的方式最为契合。由合同和知识产权规则主导的数字艺术品市场注定无法繁荣,对NFT交易适用财产权规则而非知识产权授权许可规则,更契合买卖双方的交易期待。法律规则效果符合商业预期是市场顺畅、高效且公正运行的保障。

物权法定是构建社会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定性的基础,但当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之际,就应承认新的物权客体。法律对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承认,可以通过承认电子记录(即NFT)作为物权客体,并保障NFT与所代表的数字艺术品法律上的关联,即NFT所有权的变动表彰对数字艺术品的权属变动,从而使NFT成为数字艺术品的真正代币。

首先,立法应承认电子记录(即NFT)可作为物权客体。财产权的客体不应被过时的法律术语所束缚,而是应该基于特定对象的特征来界定。事实上,对财产权客体扩围也是英国面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新的财产权类型如何纳入法律保护体系的举措。有学者指出,电子记录若符合财产权的客体测试标准就应被法律承认,具体包括:(1)可界定,电子记录内含特定的信息,存储于确定的软件服务器上,通过特定的名称来识别;(2)第三方可识别,只要电子记录被设置密码或加密保存,这足以向第三方表明权利人的排他控制权;(3)可转让;(4)足够永久,只要存储于服务器上应该就会保持稳定存在。此外,尽管电子记录易于复制和转移使其与数量有限的有形物不同,但对电子记录有实际控制权的人可以排除其他人的访问。NFT作为区块链上记录数字艺术品权属的电子记录,其满足前述特征,可以成为财产权的客体。我国也有论者认为,NFT能够满足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要求,并符合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支配权的特征。

其次,法律还需承认该电子记录是对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表征。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法律凭证首先源于商业实践需要,并最终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如房契、票据、提单、股票等。如今,在艺术品代币化之后,其载体也随之电子化,对其权利的表彰体现为权利人加密账户中的记录,通过“艺术品电子数据必须首先被上传至网络存储并通过区块链账本来记录”这一配套机制来实现。由此,对账户的控制和管理代表拥有了对数字艺术品的占有和处分等财产权能。法律应认可NFT所有权变动表彰数字艺术品的权属变动,使NFT成为数字艺术品的法律凭证。需注意的是,NFT交易中,数字艺术品本身在链外存储并公开可见,它自身无法表明自己的归属,需要NFT来表彰其归属;NFT交易只是数字艺术品的权属发生了变动,并没有增加数字艺术品的复制件,也没有变更其链外的存储位置。

(二)配套保障:著作权法的匹配调整

随着区块链技术市场潜能的发挥,其对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带来了变革性的影响。然而,著作权法是基于传统的出版行业实践而构建,已与当今的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环境脱节,需要予以修改以契合时代需要。具言之,将发行权与首次销售原则扩展适用于数字作品,不仅是对当下网络产业的商业模式创新的回应,而且亦是数字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发行”的方式是特定的,仅指通过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含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此外,“首次销售原则”只适用于有形作品,并未拓展至像数字艺术品等无形作品,因为电子文件的转让难免涉及复制。在NFT交易模式下,NFT只是数字艺术品的凭证,转让NFT只是数字艺术品的权属易主,但并未增加数字艺术品的复制件。换言之,NFT交易涉及数字艺术品载体所有权转移,但数字艺术品权属转移并不以额外制作复制件为必要前提。有学者认为,数字作品发行与传统有形发行均是以转移作品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只要以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就应该认定其为发行行为,从而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笔者同意此观点。在法律承认数字艺术品所有权的情况下,著作权法也应作出配套修改,即“发行”行为应包括以转移作品无形载体的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同时适用“首次销售原则”,从而保障数字艺术品NFT交易的安全,减少数字艺术品权属争议带来的交易障碍。

结论

NFT交易应用最广的数字艺术品市场为研究元宇宙中的数字资产所有权构建提供了具体场景。NFT通过对数字艺术品确权登记和记录流转,从而塑造网络世界中人们对于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及其转让可能。NFT契合了艺术品市场对稀缺性与真实性的追求,能够满足人们购买、收藏和投资数字艺术品的愿望。市场实践致力于将NFT塑造为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凭证,购买者也愿意相信买了特定作品的NFT就意味着拥有了该作品。然而,现有的网络环境下适用的法律规则尚不支持数字资产所有权,从而使NFT交易的法律效果严重背离人们的交易意图。

法律规则效果符合商业预期是市场顺畅、高效且公正运行的保障。由合同和知识产权规则主导的数字艺术品市场注定无法繁荣,法律应该按照人们对科技的使用方式去进行规制创新。NFT作为数字艺术品的凭证,其价值在于自由、清晰转让链外资产的所有权,购买者还可以使用、欣赏、展览和处置该资产而不受第三方的干涉。法律应承认和保障数字艺术品所有权。首先需承认电子记录作为物权客体,并保障NFT所有权的变动表彰对数字艺术品的权属变动,从而使NFT成为数字艺术品的真正代币。相应地,著作权法也需要作出配套修改,将发行权与首次销售原则扩展适用于数字作品,消除数字艺术品所有权流转的法律障碍。此外,不可忽视技术本身对于私法秩序的构建。正如Lessig所言,计算机代码决定了人们在网上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法律承认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只是构建数字资产所有权的开始,远非终点,虚拟世界中数字资产所有权权能的充分实现也需要技术予以支持。

(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2023年第6期)

专题统筹:秦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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