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实网——中国实践智库官方融媒矩阵主网站

法商实践

案例头条|非协议主体股权回购权管辖及实体制胜攻略

浏览:9482次 发布时间:2024-09-24 16:45:35

导 语

司法实践中,投资人请求股权回购,前提需要证明有权请求股权回购(主体资格)、股权回购的条件已经触发且未被豁免、股权回购行权未超合理期限等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投资人并非投资协议下合同主体,因此如何通过方案设计构建投资人与投资协议之间的法律关系(譬如间接委托代理、债权转让、概括转移权利义务),使得投资人可突破投资协议下合同相对性享有投资协议下的股权回购权,又不受投资协议项下不利的仲裁管辖约定的约束,是本案需突破的核心问题。

该问题不仅涉及间接委托代理介入权的性质、仲裁条款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效力扩张、仲裁条款独立性边界的问题,也涉及了股权回购权的性质究竟是债权请求权还是形成权以及是否可以单独转让的问题。本案律师的代理工作对于解答上述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尝试。

一、基本信息

1、案件名称:赵某诉张某、标的公司、某投资管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2、案件时间:2021年~2023年

3、承办律师:贺强、杨洁

4、案件亮点:

(1)结合争议焦点的相关背景事实、充分研讨分析和提前准备,设计了三套诉讼方案,并选择了有利于客户的最优路径,并根据后续诉讼发展及时调整方案。

(2)研判直接/间接代理,显名/隐名代理规则,构建委托代理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

(3)代理律师采取策略和路径如下,(a)增加被告建立管辖连接点;(b)至仲裁委获取不予受理文件;(c)法庭发问固定被告管辖观点;(d)充分研判撰写不应驳回起诉申请等策略,均具有创造性。

二、案件详解

1、案件概要

A事务所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登记投资人为赵某。

因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税收优惠,2020年12月,赵某以A事务所的名义对标的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由A事务所与标的公司原股东、其他投资人签署有关标的公司增资的《投资协议》。投资款支付方式为赵某支付给A事务所,再由A事务所支付至标的公司账户。但本次增资尚未办理工商登记。《投资协议》争议管辖约定广州仲裁。

后因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取消,赵某决定注销A事务所,转由个人直接投资标的公司,成为标的公司股东。2021年5月,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会议纪要(股东未签字盖章,仅将该文件发送于股东微信群),记载“原协议中股东名称:A事务所更改为赵某”。

2021年11月,标的公司在办理本次投资的股东工商登记时,因原股东将发送各投资人的公司章程中擅自增加“原投资协议作废”条款以免除其对赌义务,被投资人发现后叫停章程签署及工商变更流程。另,2021年以来,标的公司及其创始人张某出现了伙同原股东某投资公司挪用资金、偷换公司章程条款、账外收取公司营收等违反投资协议之情况。

由此,赵某遂决定终止合作,尽快收回投资款。

2、办案思路

本案难点除了从实体上是否触发《投资协议》项下股权回购条件外,首先要解决“谁来诉,谁来审”的程序问题,即起诉主体是赵某还是A事务所,管辖是在广州仲裁还是法院。

(1)在接受客户委托时,我们结合争议焦点的相关背景事实,针对本案程序问题,设计了三套诉讼方案,并根据后续诉讼发展及时更新方案。三套诉讼方案具体如下:

1727167767172340.png

(2)诉讼方案争议焦点问题的准备与应对

在三个诉讼方案中,基于诉讼方案三在保全便捷、实体争议少、上海司法环境更有信心、间接代理下委托人介入权主张不受仲裁管辖有一定的事实和观点依据、万一驳回起诉仍有仲裁救济可能的优势,我们选择了诉讼方案三。

我们就方案三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提前进行了如下准备:

① 除回购义务方外,将注册于上海的某投资公司(原股东)作为本案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并通过被告住所地连接点,建立上海法院的管辖依据;

② 以赵某名义提前至《投资协议》约定之某仲裁委进行仲裁立案,获得不予受理通知,以防上海法院认为应属仲裁管辖;

③ 某建筑设计事务所、其他投资人出具情况说明,构建赵某与某建筑设计事务所的间接委托代理关系;

④ 全面梳理《投资协议》条款和触发回购情形的证据,使得张某及某酒水电商公司在多方面均触发回购条款;

⑤ 向法院递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调取某酒水电商公司的银行账号、支付宝与微信账号的交易流水,进一步搜集触发股权回购情形的证据;

⑥ 法庭发问环节,询问被告是否已就本案争议达成仲裁条款,是否接受原告作为申请人向约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发问目的是得到被告否认的答复,切断原被告之间争议受仲裁管辖连接点,最终被告也确实按照我们预设的答案进行回答;

⑦ 撰写不应驳回起诉的情况说明,向主审法官详细说明本案不应驳回起诉的缘由。

3、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了被告管辖异议申请,且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实务建议

股权回购作为一种降低投资风险、实现投资人退出被投企业的有效机制,是指在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时,投资人有权要求回购义务人按照约定的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约定股权回购权的有效实现离不开明确的协议约定。因此,为了避免投资人在行权时受阻,建议投资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即明确各方行权主体和行权条件,包括明确的投资主体和履行回购义务的主体,并构建有利于投资人行权的管辖约定。同时,如涉及增资和股东变更等情形,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

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委介绍

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业务委员会由一批公司与商事领域的精英组成,来自于海内外各大名校,专注于公司与商事法律实务前沿与专业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坚实的理论功底、良好的专业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多位律师在全国各大仲裁机构、律师协会及法学研究机构的公司与商事领域担任律师专家,常年为多所法律院校的学生提供专业辅导。凭借二十多年经验的积累,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业务委员会为企业提供从公司设立到合规运营、风险控制、股权激励、股东争议,直至股权退出的系统化解决方案,为企业基业长青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另外,围绕企业境内外商业活动,提供交易方案与合同设计、谈判与交割、交易备案与审批、融资与投资、规模化发展等方面的服务,成为企业经营最值得信任的专业顾问。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业务作为海华永泰的核心业务之一,多次荣获ALB(亚洲法律杂志)“亚太律所50强”“中国30强律师事务所”、钱伯斯“亚洲公司/商事领先/一等”律师事务所、上海股权投资协会(PEAS)年度最佳法律顾问机构等殊荣,受到业界的广泛认可与嘉许。海华永泰公司与商事委员会服务的客户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机构、高科技企业、投资公司等,行业涵盖金融、制造、医疗、能源、房地产、通讯、现代农业、批发零售、物流仓储、旅游餐饮、互联网、文化娱乐等众多领域。

参与案件人员简介

1727167747539997.png

贺强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贺强律师,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长宁区政协委员,民盟上海长宁区委委员,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导,最高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理事等。曾获“ALB中国区客户首选律师”、“ALB年度华东地区争议解决律师大奖(本地)”、“上海十佳房地产专业青年律师”、“上海市长宁区十佳律师”、“上海市长宁区首届百姓英雄”等荣誉称号。其带领的团队主要致力于房地产、股权投融资、公司治理/并购、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等专业领域。

1727167739162739.png

杨洁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有限权益)

杨洁律师,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2010年通过全国律师职业资格考试,从业10余年积累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被评为海华永泰“青年律师之星”。多次接受《新闻晨报》、《新民晚报》、上海东广新闻台“热点关注”等新闻媒体采访,并参与撰稿编写了《律匠-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二十周年优秀案例集》。其主要从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投资并购、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仲裁等领域业务。

代表客户为中国五矿集团、上海地产集团、上海房地集团、上海世博发展集团、上海世博发展土地储备中心、中华企业股份、游族网络股份、深业集团华东房地产开发、中国二十冶集团、上海国际创投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商飞等知名企业。

编辑:秦正

版权声明:凡标注来源为中国实践的文章、图片、视频等内容均为本网原创、作者来稿。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实践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本网文章请注明“来源:中国实践网”。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

底部g1

登录

📱
请输入您的手机号码。
🗝️
频道合作

申请城市频道

欢迎申请开通城市频道,即享千万流量分享传递党的声音,展示党建成果。

了解详情

中实网——中国实践智库官方融媒矩阵主网站

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二号院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8796023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