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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要闻

2023全球数商大会数据要素合规流通论坛成功举办

浏览:19387次 发布时间:2023-11-26 15:39:02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合规治理与流通,11月25日,2023全球数商大会数据要素合规流通论坛在张江科学会堂成功举行。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姜平,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刘刚,上海数据交易所副总经理、上海市数商协会秘书长卢勇,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柯春晓等出席论坛。本次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数据交易所主办,《东方法学》《上海法学研究》、中国知网、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等机构协办。来自全国法学院校、科技企业和上海有关部门同志,上海市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各区法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代表260余人线下参加论坛,近20万观众线上云参会。

论坛以“企业数据资源合规营运”为主题,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吉林大学常务副校长蔡立东,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国东,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夏玉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服务研究中心学术主任季周,平安集团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徐菁,蚂蚁集团合规部总经理蔡年余,抖音集团数据及隐私法务总监高震等九位演讲嘉宾,聚焦企业数据资源合规营运面临的法律问题,从合规体系建设、运营模式规范、治理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保障等多视角进行深入探讨,推动企业提升数据资源合规营运意识,共同探索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化路径,夯实数据资源流通合规基础。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程金华,华东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院长宋丽珏担任论坛主持人。

一、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202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二十条”),《意见》的出台旨在“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夏玉忠表示,为进一步支持数据要素产业集聚发展,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我们将聚焦数据要素产业发展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完善政策供给体系,对数据要素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一是支持要素供给。鼓励企业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对于首次登记挂牌的数据产品和交易流通合同量、合同额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补贴和奖励。二是支持能力提升。对于首次通过DCMM的企业,按认证级别给予支持。三是支持平台建设,重点对重要数据平台和创新应用项目、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资助。四是加大引培力度,重点聚焦数商龙头企业的引入、成长、上市等不同环节,根据企业能级、综合贡献给予奖励,特别是对于新设的领军企业可最高给予5000万元奖励。五是加强人才培育,对成功入选“明珠计划”的人才可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其领衔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根据项目实际支出的50%可最高给予1亿元补贴。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服务研究中心学术主任季周认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需要产权制度、流通制度、分配制度、治理制度等数据基础制度的支撑。其中,治理制度既包括政府侧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建立数据流通平台监管制度、制定流通交易负面清单和谨慎清单、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落实网络安全等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也包括企业侧推行面向数据商及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数据流通交易声明和承诺制、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中政务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数据等级及披露机制、打破“数据垄断”,还包括社会侧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畅通举报投诉和争议仲裁渠道、加快推进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国家标准贯标和数据要素管理规范贯标等。

二、加强数据权益保护,促进数据要素流通

数据权益保护,是数据要素市场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是实现数据合规、高效、有序流通的前提条件,是维护数据要素市场秩序和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保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有效举措。注重数据权益保护,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从而真正活跃数据要素市场,实现其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认为,为促进数字经济、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数据权益的保护进行单独立法。单独立法有助于规范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流通、交易等行为,从而有助于明晰数据权益的归属、转移,有助于促进数据权益的保护,最终促进数据充分发挥其战略性基础性生产要素的功能作用。然而,数据权益保护的单独立法不能排斥其他部门法对数据权益的专门保护,因为数据权益是一个权利束,其具体的每一项权益都可能需要其他部门法的支撑保护。数据权益保护法应更多地关注其权利束中通用的基本规则以及产生、变更、消灭数据权益的基本行为规范等等。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国东指出,近年来涉数据犯罪主要呈现出多个特点:一是数据收集阶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风险最大。大量的刑事风险集中在企业数据的采集环节,企业应当重点对数据采集进行自查,一方面收集获得的信息应获授权,同时遵循合理、必要原则。另一方面,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时要做脱敏处理,去除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否则还需要再次经被收集者同意。二是数据使用阶段帮信犯罪占主导,我国网络数据黑灰产业规模庞大,上下游密切关联,上游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中游实施诈骗或开设赌场等网络数据犯罪,下游进行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呈现出链条化与去中心化的特征。三是新型数据犯罪呈增长趋势,层出不穷的新型数据犯罪案件在不断扩张数据犯罪的行为模式,冲击着刑法规范的适用边界,“数据爬虫案”“涉地理信息数据案”“数据非法出境案”等新类型案件涌现,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挑战。

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林维指出,我国数据权益刑法保护具有特定性、间接性、依附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也带来了我国数据权益刑法保护的“碎片性”问题,一方面没有涉及到“侵犯财产罪”,另一方面构成要件之间交叉必然产生罪数问题。他认为,刑法“是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后置法”,在前置法中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中不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刑法规范并不是自足或者自洽的,需要其他部门法的配合与协调。数据犯罪之所以没有纳入“侵犯财产罪”,是因为民法的相关规则还未完善,之所以未设立诸如“非法处理重要数据罪”,是因为行政法的相关规则尚未完备。目前数据犯罪刑法规定不宜大幅扩张,待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规定完备后,再系统构建数据犯罪的罪名体系。

三、准确把握立法要旨,平衡多元利益冲突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一方面,数据流通的实现迫切需要消除数据壁垒、打破数据孤岛,另一方面,数据流通会导致数据滥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增加,如何平衡不同权益的冲突,实现数据要素价值最大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课题。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丹认为,数据类纠纷的处理涉及数据的持有人、收集人、加工人、使用人及社会公众等多方利益,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确保数据安全原则。安全是数据权益保障的底线。只有保障数据安全,方能确保国家安全、市场安全,才能激发数据持有人向数据市场提供数据,鼓励数据加工人投资开发数据资源,以此促进数据市场健康发展。二是尊重在先权利原则。在后数据权益的享有者、使用者应以尊重在先数据来源主体的法定权益为前提条件。承认和保护数据来源主体的法定在先权益,有助于强化该主体积极参与数字经济活动并贡献数据要素之信息内容的信心,更好地促进数据要素的生产积累和价值发挥。三是激励数据衍生原则。保护数据权益,维护竞争秩序,其目标并不在于赋予大数据绝对的、排他的控制权,而应鼓励市场主体对数据进行再加工及后续合法正当的利用,从而促进整个数据产业发展。四是促进数据交易原则。在涉数据纠纷的案件审理中,一方面要坚持鼓励数据流通的理念,促进数据开放、共享。在认定涉数据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要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坚持鼓励数据流通的司法导向。另一方面要鼓励和促进数据交易,避免数据的重复收集带来的社会成本的上升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吉林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蔡立东认为,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认定路径,应当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数据抓取案件应当借助是否损害竞争性权益的方式认定;第二,行为不正当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公法上的“责令停止侵害行为”以及私法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效果;第三,区分数据是公开数据还是非公开数据(基于技术管理措施)。就公开数据抓取行为、非公开数据抓取行为和个人数据抓取行为正当性的认定,应分情况、分类别讨论肯定或否定评价标准,并对评价标准存在的问题,提出认定导正方案。他强调,数据抓取是获取大数据的重要途径,数据开放和自由流通是大数据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审理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案件,应有更强的市场意识,对于数据抓取行为有更大的宽容和包容,避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宽适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扩大化认定,阻碍数据流通与使用。

抖音集团数据及隐私法务总监高震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需尊重、保护和平衡立法宗旨,充分考虑个人信息客观存在的多元利益主张,充分理解法律保护的关键指向,为不涉及危害保护对象的处理活动提供合理的生存空间。统筹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不能忽视大数据时代对数据的现实诉求及其处理数据的新型特征,要让法律真正成为相关行业主体的内在驱动力。区分不同类型的处理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适用,培育和鼓励处理者为保障信息主体利益而实施的过程性努力,才能真正实现数据治理的共赢局面。

四、法律与技术共治,助力企业数据合规

技术治理手段逐渐成为治理者推动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手段,随着数字化改革等撬动手段,将技术治理手段融入法律治理是必然趋势。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国东提出,要重视技术治理在企业数据合规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深度应用,从而更准确和及时地防范、监控、发现涉数据安全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技术助力企业合规是待开发的一片蓝海。建议平台企业积极以科技赋能治理,为中小微企业研发企业数据合规自我评估平台,向企业提供数据合规基础评估服务。通过运用算法模型,自动生成包括风险量化评级、影响评估等在内的评估报告,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提高企业数据合规工作效率和治理能力。

蚂蚁集团合规部总经理蔡年余认为,目前市场上数据合规管理存在着系列问题和挑战,包括知识体系庞杂、缺乏对风险事项的沉淀,以及对数据流转的跟踪及舆情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应用记录碎片化、不成体系等,这为数据合规科技的发展创造了空间和机遇。目前蚂蚁集团在数据合规科技实践方面建设有数据资产准入及管理平台,数据血缘回溯,数据自动化分类分级及降级应用、数据出境合规平台等若干产品及系统,并基于ComBERT的架构探索数据合规大模型。我们在享受数据合规科技带来益处的同时,也要注意到目前合规科技主要还是定位于智能辅助并不能替代决策,也不应将可视化作为目标,否则将本末倒置,尤其要重视其与既有流程的融合。

论坛发布及颁奖环节,上海市法学会党组书记姜平为上海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授旗,会长马长山代表研究会领受旗帜。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首发CSSCI来源集刊《上海法学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刘刚等领导为首期数据合规师研修班优秀学员颁发证书。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柯春晓,上海市法学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夏咸军,上海数据交易所合规风控部副总经理吴峻代表三家单位共同启动“数据合规云平台”研发,同方知网法律事业部总经理周萌枝介绍项目总体规划。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上海仲裁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何乃刚分别发布了《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数据仲裁规则》和《上海仲裁委员会数据仲裁指引》。(上海市法学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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